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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

精选**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推动行政诉讼同案同判目标实现,聚焦行政审判主要领域与关键环节,侧重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突出法律问题,为行政执法和公民维权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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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了确保《最高人民法院典型行政案件裁判观点与文书指导》一书的权*性和准确性,本书收录的主要案例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一次行政法官专业会议”讨论,并根据讨论情况进行了调整。每一个案件又经原承办合议庭的审判长再次审核并提炼裁判观点,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议定。

  全书共约60万字,内含150个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典型行政案件,提炼出150条裁判观点,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实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公正,并有效发挥生效裁判对社会民众的*领、规范、指导、评价作用。

作者简介

江必新,男,汉族,1956年9月生,湖北枝江人,1985年1月参加工作,1975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第三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二级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设在江苏省省会南京市,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江苏、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范围内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目录

  一、受案范围

  001(2016)最高法行申1820号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内部监督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李某刚诉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002(2017)最高法行申143号

  人民政府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的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石某等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案

  003(2017)最高法行申1129号

  行政机关基于上下级监督关系而形成的内部监督管理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邵某华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004(2017)最高法行申190号

  行政机关根据法院执行裁定作出的、未设定相对人新的权利义务的告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蔡某凤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执行通知及强拆行为案

  005(2016)最高法行申2711号

  行政机关作出的会议纪要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常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北京世纪佳联教育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行政案

  006(2016)最高法行申87号

  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为依职权外化,对相对人权利义务造成影响的,属于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申某忠诉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

  007(2016)最高法行申275号

  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作出的请示、批复等内部行政行为,通常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王某宏诉宣城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决定案

  008(2016)最高法行申1744号

  行政机构撤并、内部人员分流、人事档案交接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主管工作的范围。

  ——王某生诉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履行行政义务案

  009(2017)最高法行申5号

  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唐某鑫诉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010(2017)最高法行申682号

  行政相对人针对信访答复意见提起的不履行职责等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翁某华诉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案

  011(2016)最高法行申364号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吉某琪诉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案

  012(2017)最高法行申4409号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沈某华诉江苏省公安厅行政撤销及履行法定职责案

  013(2017)最高法行申28号

  行政机关自主或者依其他机关请求,就其职权范围内特定事项作出的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仅系对已存在文件的摘录或事实行为的客观描述,未设定行政相对人新的权利义务的除外。

  ——黄某星诉江苏省财政厅不予履行复议职责案

  014(2017)最高法行再99号

  行政机关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可以认为属于行政协议。

  ——香港斯托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政府等招商引资协议案

  015(2017)最高法行再49号

  行政协议诉讼的受案范围,不限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四种情形。

  ——蒋某玉诉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与重庆高区征地服务中心行政协议纠纷案

  二、原告资格

  016(2017)最高法行申169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行为不具有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通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刘某明诉张家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017(2014)行提字第10号

  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准文件依法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必要条件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与该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河北省外贸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海口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018(2017)最高法行申4361号

  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通常不直接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环境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环境权受侵犯为由,就城乡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认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关某春等193人诉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行政复议案

  019(2016)最高法行申2057号

  国有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被免职后,不能以企业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元氏县石化产品总公司诉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政府行政案

  020(2016)最高法行申359号

  公立学校的退休教职工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公立学校的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马某根等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案

  021(2016)最高法行申1759号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已经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存在被侵犯可能性的,可以认为其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张某水等诉山东省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案

  022(2017)最高法行申125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撤村建居等行为不服的,可以以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或者以超过适当比例的村民共同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阮某国、俞某新等诉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023(2017)最高法行申4774号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是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居民或者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徐某纲诉南京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三、被告资格

  024(2016)最高法行申1747号

  当事人起诉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应当以直接行使该监管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曾某玲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案

  025(2016)最高法行申2907号

  被告适格,不仅包括被告应当具体、明确等形式条件,也包括被告作出了被诉行政行为等实质条件。

  ——刘某运诉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026(2017)最高法行申137号

  行政机关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王某南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

  027(2016)最高法行申205号

  原告起诉时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且系被告实施但被告否认的,被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依法应当举证说明。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案

  028(2015)行监字第70号

  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征收决定或者作出违法建筑确认决定等前续行政行为的,可以推定该作出征收决定或者违法建筑确认决定的行政机关是组织强制拆除机关。

  ——大连万达制衣有限公司诉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029(2017)最高法行申4870号

  政府法制部门通常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不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当事人对政府法制部门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宜以法制部门所在人民政府为被告。

  ——叶某来、胡某根诉浙江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030(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

  房屋所有权人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无法确定强制拆除主体且无行政机关主动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以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上海马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

  031(2017)最高法行申7252号

  行政相对人已经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预付款但未取得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应行政机关返还该预付款。

  ——谢某诉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人民政府征收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四、起诉期限

  032(2016)最高法行申1798号

  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三日作为起算时点,而非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之日作为起算时点。

  ——崔某武诉乳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案

  033(2015)行监字第1727号

  人民法院不能以被诉行政行为落款的日期作为起诉期限的起算点,而应以送达之日的次日作为起算点,来计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马某发诉蒙自市人民政府行政决定案

  034(2016)最高法行申300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有关机关申诉信访和反映问题,不宜作为认定起诉期限被耽误的法定理由。

  ——张某远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济南市槐荫区腊山分洪工程非法占地案

  035(2016)最高法行申2645号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不适用中断或者中止,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陈某利诉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案

  036(2016)最高法行申162号

  人民法院在一审期间应当在被告举证的基础上,对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职权进行审查,对于原告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

  ——威海市美尔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威海市人民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案

  037(2017)最高法行申5410号

  原告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范围。

  ——张某力诉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

  038(2016)最高法行申4521号

  起诉人积极行使诉权但因不可归责于自身原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具体情形,按照有利于起诉人的原则,判断超过起诉期限是否有正当理由。

  ——黄某敬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039(2017)最高法行申236号

  对于明显由信访事项引发、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等类似决定的,依法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韩某舟等10人诉江苏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040(2016)最高法行申304号

  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徐某娥诉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041(2016)最高法行申90号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内部批转文件行为,通常不直接设定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邱某金等4人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042(2016)最高法行申416号

  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履行对下级行政机关执法检查、督促履行等监督职责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杨某胜诉安徽省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

  043(2016)最高法行申358号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不予受理。

  ——张某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函案

  044(2016)最高法行申450号

  行政复议机关未以书面形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且不予受理结果合法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予以指正而不判决确认违法。

  ——范某友诉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告知案

  045(2016)最高法行申2981号

  行政机关对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可以依法视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杨某全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046(2016)最高法行申197号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一级行政复议制度”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救济,但不能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继续申请复议。

  ——吴某让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047(2016)最高法行申464号

  行政争议尚处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而复议申请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张某诉上海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

  048(2016)最高法行申1859号

  当事人因正在进行民事诉讼而未及时提出相应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不宜迳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而宜结合具体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岳某忠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049(2016)最高法行赔申340号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不能单独起诉复议决定,复议机关相应也不单独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王某兰诉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

  050(2017)最高法行申2620号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某华诉海安县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及复行决定案

  051(2017)最高法行申4311号

  对复议机关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不是共同被告,当事人不能同时起诉复议行为和原行政行为。

  ——张某功诉南通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房屋行政补偿及行政复议案

  052(2017)最高法行申255号

  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孙某军诉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053(2017)最高法行申6447号

  以举报下级行政机关违法等形式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履行执法检查、督促履职等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的,通常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无锡梦巴黎家具城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案

  054(2017)最高法行申141号

  行政复议申请人错列被申请人经复议机关释明并补正材料后,仍不能明确被申请人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毛某华、上海沉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案

  055(2017)最高法行申7979号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既不能明确赔偿项目的构成,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相应的具体损害后果和赔偿范围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张某尧、吴某先诉浦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六、审理与裁判

  056(2018)最高法行再6号

  复议机关行使撤销权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郴州饭垄堆矿业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案

  057(2017)最高法行申4795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出环境评价许可,利害关系人应当依法维护环境权益。

  ——常州德科化学有限公司诉江苏省环保厅等环境评价许可案

  058(2016)最高法行申1810号

  起诉人一审起诉时提出多项诉讼请求、涉及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且所诉事项依法属于不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起诉人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起诉状的,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王某武、杨某敏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土地行政案

  059(2016)最高法行申487号

  乡镇企业资产不属于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而属于乡或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

  ——杨某某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060(2016)最高法行申348号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赵洪某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履行职责案

  061(2016)最高法行申2385号

  当事人在后续行政程序中对前续的行政行为明示认可的,视为抛弃该相关诉权。

  ——张某为诉天津市人民政府拆迁行政复议案

  062(2017)最高法行申2208号

  成立于2015年5月1日之前的《特许经营合同》,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合同一方已经通过仲裁裁决解决合同争议、另一方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大益置业建筑有限公司诉江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行政协议及赔偿案

  063(2016)最高法行申1847号

  根据“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准则,对于程序性规定,人民法院在二审案件中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田某柱诉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

  064(2016)最高法行申1677号

  原告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成立,是其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前提。

  ——宋某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065(2017)最高法行申4595号

  行政机关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未依法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安置的,应给予房屋补偿安置;对造成损失的亦应予以一并补偿。

  ——向某松诉碧江区政府、灯塔街道办与九龙拆迁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066(2017)最高法行申281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何种事项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取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投诉举报请求权以及规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诉举报人个人的合法权益。

  ——梁某斌诉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067(2017)最高法行申145号

  上诉人在庭审中拒绝服从法庭安排和指挥,拒不参加庭审活动的,视为主动放弃上诉权,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撤诉处理。

  ——滕某琴诉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案

  068(2016)最高法行申1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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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1)通常情况下,采矿权的设立和取得,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多阶段、多步骤多个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采矿权矿区范围、发布招标公告并根据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采矿权出让费用并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取得相关行政机关涉及采矿的行政许可,取得相应年限的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届满,仅仅表明采矿权人在未经延续前不得继续开采矿产资源,采矿权人其他依法可以独立行使的权利仍然有效。采矿许可证暂时未得到延续,并非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并不影响原采矿权人基于采矿权出让合同等而形成的权利,更不应以事后未得到延续的事实而否定其与在先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

(2)行政许可一般具有时限性和可延续性,行政机关对是否许可也具有一定裁量性,行政机关作出首次许可、许可延续以及撤销许可时,裁量幅度应当有所不同。首次许可时,许可机关可以依法裁量不予许可;但是否延续许可的裁量和判断,则应受首次许可的约束,兼顾信赖利益保护问题。即使首次许可存在瑕疵或者违法,许可机关仍应审慎行使不予延续职权。同理,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许可机关裁量权进行审查时,亦应秉持谦抑原则,尊重许可机关对自身裁量权的限缩,除非这种限缩性裁量明显不合理或者违背了立法目的,亦或构成滥用裁量权。

(3)由于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分布于地表上下,不同种类矿藏可能在不同深度的垂直空间分层分布,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重叠也就难以完全避免。在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设立垂直投影重叠的采矿权的情形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因历史原因已经设立的部分重叠的采矿权,则应在不影响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且更有利于不同种类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利用的前提下,综合衡量矿产资源形成状态和地质条件,尊重不同矿业权人的不同开采意向、开采能力与开采工艺以及矿藏的开发规律等因素,区别进行处理。

(4)颁发采矿许可证属于典型的许可类授益性行政行为,撤销采矿许可必须考虑被许可人的信赖利益保护,衡量撤销许可对国家、他人和权利人造成的利益损失大小问题。确需撤销的,还应当坚持比例原则,衡量全部撤销与部分撤销的关系问题。

(5)复议机关应当审慎选择适用复议决定的种类,权衡撤销对法秩序的维护与撤销对权利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采取补救措施的成本等诸相关因素;认为撤销存在不符合公共利益等情形时,可以决定不予撤销而选择确认违法等复议结果;确需撤销的,还需指明因撤销许可而给被许可人造成的损失如何给予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赔偿或者补偿问题。如此,方能构成一个合法的撤销决定。在对案涉采矿权重叠问题有多种处理方式以及可能存在多种复议结论的情况下,复议机关选择作出撤销决定,更应当充分说明理由。

前言/序言

  总序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是党中央站在党和国家发展全局高度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有利于审判机关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这一重大决策以来,六个巡回法庭陆续设立,依法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并成为展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坐落在江苏南京,巡回区为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自2016年12月28日挂牌成立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的坚强领导下,在本部各单位的有力帮助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案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好执法办案中心工作。2017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803件,审结2556件,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巡回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民众法律素养好、维权意识强,各种新类型案件亦层出不穷。在一年多的办案实践中,各审判团队在各自审判领域内均办理了一定数量的疑难复杂案件,撰写了一批优质裁判文书,形成了对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的适用意见,各位主审法官在主审法官会议上亦发表了诸多精彩法律观点。另一方面,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也发现,虽然巡回区各级法院整体司法裁判水平较高,但受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司法人员能力差异、地方法治发展水平不同等多种因素影响,巡回区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等现象仍未完全消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权威,损害司法公信力,制约法治发展。

  监督指导下级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促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能。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更有赖于区域法治的协同发展。巡回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通过就地办理案件能够更加深入了解巡回区的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在通过个案开展对下指导方面具有更加明显的优势。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有效促进巡回区裁判尺度统一、努力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任务,巡回法庭责无旁贷。

  为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推进审判理论和审判实践的融合与发展,更好发挥对下指导功能,我们陆续编撰出版“三巡裁判指导”系列丛书。该系列丛书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办理的已结案件为基础,从中筛选汇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展示裁判理念,针对新型、疑难、复杂法律问题进行系统阐述分析,以期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公正,并有效发挥生效裁判对社会民众的引领、规范、指导、评价作用。

  当然,受制于法官个人理解差异、社会实践发展以及编者水平有限等诸多因素,该系列丛书中所选编的各个案例,其在要旨提炼、分析说理等方面均可能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对此,希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以帮助我们日后再作完善。

  丛书编辑委员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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