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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介绍
- 商品评价
- 商品编号 9787509391372_
- 品牌 弘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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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全23册)的一个分册,刑事案例一。内容包含关于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刑事证据与时效及其他问题的案例。案情凝练,并由主审法官精心撰写裁判要旨与法官后语,可读性、适用性强,能帮助读者最大限度地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获得真正有用的信息,是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律师、法律顾问办理相关案件以及案件当事人处理纠纷必备参考书。
作者简介
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直属事业单位,是中国法官教育培训的主要机构。
目录
一、犯 罪
(一)犯罪与刑事责任
1.从罪质特征把握想象竞合犯的罪名选择
——高某某妨害公务、杨某某包庇案
2.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想象竞合的认定
——孙宝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3.以放火的方式实现其他犯罪目的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处理原则是择一重罪论处,但适用该原则应以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为前提
——周东故意毁坏财物案
4.跨区域集团化非法集资类案件中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定
——付某、郑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5.间接正犯与教唆犯的区分
——李鹏诈骗案
6.如何认定伤害行为与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张新故意伤害案
7.如何判断积极责任要素的故意与过失
——张献凤过失致人死亡案
8.介入因素下渎职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李庆某受贿案
9.刑法意义上的偶然因果关系对定罪量刑的考量
——陈某某玩忽职守案
10.疏忽大意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认定
——徐某某故意杀人案
11.互相斗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孙建某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
12.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梅杰灵抢劫案
(二)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13.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认定
——张树超生产假药案
14.非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制品尚未出售是否构成犯罪既遂
——李鹏辉非法经营案
15.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审查及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认定
——方振利贩卖毒品案
16.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情况下的基本犯未遂的认定
——陈某强奸案
17.转化型抢劫中对于当场及犯罪未遂的认定
——常宗某抢劫案
18.行为人逃脱抓捕后又主动投案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
——刘达等贩卖毒品案
19.如何认定中止犯是否“造成损害”
——孙某、卢某某强奸案
(三)共同犯罪
20.同案犯未共同商议而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认定
——程忠民、刘永刚诈骗案
21.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判断
——吴远会等强奸案
22.对向犯与共同犯罪的区分界定、共同犯罪刑事责任的个体性及单位犯罪适用如实供述的可能性
——张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23.对共同运输毒品主、从犯的认定
——文元洪、王年宣运输毒品案
24.共同实施故意伤害犯罪中是否“不宜区分主从犯”
——江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25.贪污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韩运江等贪污案
二、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 刑
26.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可能性是否影响死刑立即执行
——张永军故意杀人案
27.被害人系特异体质的命案如何定罪量刑
——叶燕良故意伤害案
28.盗窃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情形下能否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的次数并折抵刑期
——王某盗窃案
29.认识错误对定罪和量刑的影响
——豆某某盗窃案
30.涉家庭暴力致人重伤案件如何量刑
——包存某故意伤害案
31.罪犯保外就医期间下落不明,再犯新罪时的刑期如何计算
——张见某故意伤害案
32.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如何计算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蓝洪某贩卖毒品案
33.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的法律适用
——摆永庆故意杀人案
34.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洪侨某、彭春某故意伤害案
35.偷挖渗井、渗坑处置生产废液的刑事责任
——孙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36.有刑事责任能力未必有服刑能力
——王某猥亵儿童案
(二)累 犯
37.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累犯的认定
——高姗姗信用卡诈骗案
38.累犯在连续犯中之认定
——郑伯某盗窃案
(三)自首与立功
39.自首中如实供述时间节点的认定
——覃光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40.讯问后未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投案能否认定为自首
——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41.环境资源领域职务犯罪中“自首”与“坦白”的区别和认定
——李汭霏受贿案
42.交通肇事离开现场后自首的认定
——王华某交通肇事案
43.交通肇事后逃离后再回现场能否构成自首
——杨存某交通肇事案
44.明知他人已报警而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时被抓获的,是否属于自动投案
——周泉辉故意伤害案
45.“形迹可疑”型自首的理解与认定
——王旭某贩卖毒品案
46.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樊树建故意伤害案
47.自首不从宽处罚的适用
——牛凤武故意杀人案
48.协助抓捕同案犯是否构成立功及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范围的认定
——朱某某、刘某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案
49.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认定
——魏某故意伤害案
50.被告人控告他人曾对自己实施其他犯罪并查证属实的,是否构成立功
——葛俊林故意杀人案
51.从行政违法转化为刑事违法的“时间点”上把握立功的认定
——唐永华贩卖毒品案
52.立功检举他人犯罪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审查标准
——冉廷某贩卖毒品案
(四)数罪并罚
5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既有漏罪又犯新罪应如何并罚
——孙子衣某盗窃案
54.不同犯意支配下实施的连续行为该如何评价
——金复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案
55.为掩盖职务侵占而实施的放火是独立定罪处罚还是按牵连犯罪择一重处
——李超、王毅职务侵占、放火案
56.外国人犯数罪被判处驱逐出境时如何并罚
——塞帝格抢劫、故意伤害案
57.数罪并罚的适用
——唐燕某、尹文某寻衅滋事案
58.被告人短时间内连续实施具有关联性的系列犯罪行为应如何认定?
——秦电志故意杀人、抢劫、放火、故意伤害、盗窃案
59.强奸及强制猥亵案中的罪数认定及中止犯的量刑问题
——李某强奸、强制猥亵案
60.服刑期间犯新罪应以新罪被执行逮捕之日作为合并执行刑期的起点
——叶超某、施建某故意伤害案
(五)缓 刑
61.非法制造枪支罪可以判处缓刑的条件
——张国某非法制造枪支案
62.适用缓刑后如何适用禁止令
——臧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63.被判缓刑后在上诉期内犯新罪的法律适用
——黄某危险驾驶案
(六)减 刑
64.提供虚假证据证明财产性判项已履行的是否可以减刑
——杨坤减刑案
三、刑事证据与时效
65.“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证明标准的适用
——陈昌谭故意杀人案
66.“疑罪从无”原则的个案司法适用
——吕某某被诉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67.利用案件中线索来源的交叉,排除矛盾以认定事实
——肖建德贩卖毒品案
68.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李荣艳贩卖毒品案
69.服务器电子数据的审查与判断
——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70.强奸案中被害人陈述及鉴定意见的证据证明力分析
——彭灵亮等强奸案
71.刑事案件中对价格鉴定意见如何进行审查
——刘长福职务侵占案
72.法律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案件在审理中超过追诉时效应裁定终止审理
——金某某被诉贪污案
四、程序与其他
73.法院变更指控罪名的抗诉案件如何处理
——刘磊、周芳故意伤害案
74.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的审查要素及方法
——张某运强制医疗案
75.强制医疗案件行为人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审查判断应平衡人权保障和社会公共秩序维持的利益
——蒲东某强制医疗案
76.对强制医疗程序中“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认定
——吴某强制医疗案
77.对强制医疗机构提出解除强制医疗意见的被强制医疗人,其是否当然地被认定为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孝建某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
78.解除强制医疗的判断标准
——程某申请解除强制医疗案
79.贩卖毒品过程中驾驶的出租车是否属于犯罪工具
——蒋华贩卖毒品案
80.夫妻打架一方实施伤害行为构成犯罪,另一方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杨代某故意伤害案
81.单位作为附带民事被告人资格及责任的认定
——黄宝君故意杀人案
精彩书摘
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情况下的基本犯未遂的认定
——陈某强奸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强奸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酒后到其朋友陈某某与被害人彭某合租的重庆市合川区某小区×栋×单元7-2房屋内休息。当日18时许,陈某踹开彭某卧室房门,采用捂压口鼻部和言语威胁的方式欲强行和彭某发生性关系。彭某为避免被陈某性侵害从房间窗户跳下坠落在一楼配电室房顶上,后被送往重庆市合川区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彭某伤势为高处坠落多发伤、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彭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5年12月9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被告人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因其强奸行为致被害人跳楼受重伤。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的情况下,应如何评价基本犯的未遂以及量刑时如何考量基本犯未遂情节。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奸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跳楼而受重伤,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陈某在强奸妇女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处罚。陈某在案发后,未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陈某的亲属积极赔偿彭某经济损失,彭某及其亲属对陈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可酌情对陈某从轻处罚。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陈某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被告人陈某的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但其强奸行为致使被害人跳楼而受重伤,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的情况下,是否仍应对基本犯的未遂作出单独的评价?在量刑时,可否比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对被告人陈某从轻或减轻处罚?该问题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笔者认为,在强奸罪中,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的情况下,仍应对基本犯的未遂作出评价,在量刑上,可以比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
1.基本犯的未遂客观存在
强奸罪的既遂标准,我国刑法以“插入说”为原则,以“接触说”为例外,即在普通强奸中,双方生殖器结合时为既遂,奸淫幼女时,只要求行为人的性器官与幼女的性器官接触即告既遂。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意图强奸彭某,以胁迫方式先对彭某实施了猥亵,然后,要求彭某到另外一个房间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的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基本犯未遂的形态客观存在。
2.结果加重犯的情形虽成立,基本犯未遂仍应单独评价
因陈某的强奸行为致使彭某重伤,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仍应对基本犯的未遂作出评价。理由如下:第一,结果加重犯情形虽成立,但基本犯未遂状态是客观存在的,不能以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而否定或忽略被告人强奸行为的未遂形态的成立,否则,不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构成的规定。通说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可见,犯罪构成直接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程度。显然,犯罪既遂在社会危害性程度上相对于犯罪未遂较轻。如果在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的情况下,对基本犯犯罪形态不作评价,那么,基本犯的既遂与否对量刑没有任何影响,这意味着在此情形下,基本犯既遂与否判处的刑罚是一致的。无疑,这对基本犯未遂的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为了彰显公平,应当承认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下,基本犯的既遂与否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那么,就必须对基本犯的犯罪形态予以评价。第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对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规定了较大的幅度,在法定刑幅度内,刑罚轻重的适用,不仅应考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这个法定刑升格情节,还应当综合考虑全案情节,而基本犯的未遂作为全案情节之一,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应当予以单独评价。第三,对基本犯未遂情节予以评价,符合被害人的利益和预期,也符合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被害人彭某跳楼动机有二,一是因恐惧,二是出于捍卫名节的刚烈性情。如果不对强奸未遂形态作出评价,将可能背离被害人采取激烈反抗措施的初衷和预期,难以被被害人接受;且刑法是行为规范,对被告人的所有犯罪情节均作出明确评价,有利于发挥刑法对国民行为的指引作用。
3.量刑上,可以比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从轻或减轻处罚
强奸罪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的情况下基本犯未遂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比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从轻处罚,比较容易被人接受。但是,此情形成立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比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减轻处罚,亦即是否能够突破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下限?我们认为,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未遂犯的规定,综合分析全案情节,对于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对低的案件,可以比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为我国《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的法定刑普遍较重,就强奸罪而言,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且基本犯既遂,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应适应原则,但是,在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基本犯未遂的情况下,不能一概要求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否则,将导致量刑偏重,偏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精神。
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故意,对加重结果的产生则是过失,否则,就是另起犯意实施新罪,应构成数罪。既然如此,实施基本犯的过程中因过失产生了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在量刑上,可以与强奸罪的未遂和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并罚的执行刑期进行大致的对比。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强奸罪的未遂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从轻或减轻处罚,司法实践中,两罪并罚后,决定执行刑期一般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下。以上对比虽然得不出精确的结论,但可以为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但基本犯未遂的案件提供一个量刑参考的坐标系。如果结果加重犯情形成立但基本犯未遂的案件一律在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则明显重于坐标系内多数案件。
在具体案件中,应综合分析全案情节后,得出妥当处理意见。本案中,陈某对彭某的重伤结果,系过失心态;犯罪后,陈某坦白认罪,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且陈某系初犯,犯罪后悔改之意明显,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量刑时,将基本犯的未遂予以单独评价,比照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对其减轻处罚,既做到了罚当其罪,亦能有效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之目的。
编写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孙红涛
前言/序言
序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法律实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出版的价值追求,即是公开精品案例,研究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理念,提炼裁判规则,为司法统一贡献力量。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是国家法官学院于2012年开始编辑出版的一套大型案例丛书,之后每年年初定期出版,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具体承担编辑工作。此前,该中心坚持20余年连续不辍编辑出版了《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丛书近90卷,分中文版和英文版在海内外发行,颇有口碑,享有赞誉。现在编辑出版的《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旨在探索编辑案例的新方法、新模式,以弥补当前各种案例书的不足。该丛书2012~2017年已连续出版6套,一直受到读者的广泛好评,并迅速售罄。为更加全面地反映我国司法审判的发展进程,顺应审判实践发展的需要,响应读者需求,2014年度新增3个分册:金融纠纷、行政纠纷、刑事案例,2015年度将刑事案例调整为刑法总则案例、刑法分则案例2册,2016年度新增知识产权纠纷分册,2017年度新增执行案例分册。现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及时编撰推出《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系列丛书,将刑事案例扩充为4个分册,共23册。
总的说来,当前市面上的案例丛书百花齐放,既有判决书网,可以查询各地、各类的裁判文书,又有各种专门领域的案例汇编书籍,以及各种案例指导、案例参考等读物,十分活跃,也各具特色。而《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则试图把案例书籍变得“好读有用”,故在编辑中坚持以下方法:一是高度提炼案例内容,控制案例篇幅,每个案例基本在3000字以内;二是突出争议焦点,剔除无效信息,尽可能在有限的篇幅内为读者提供有效、有益的信息;三是注重对案件裁判文书的再加工,大多数案例由案件的主审法官撰写“法官后语”,高度提炼、总结案例的指导价值。
同时,《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丛书还有以下特色:一是信息量大。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每年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上一年度审结的典型案例超过10000件,使该丛书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可提供给读者新近发生的全国各地的代表性案例。二是方便检索。为节约读者选取案例的时间,丛书分卷细化,每卷下还将案例主要根据案由分类编排,每个案例用一句话概括裁判规则、裁判思路或焦点问题作为主标题,让读者一目了然,迅速找到需求目标。
中国法制出版社始终全力支持《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出版,给了作者和编辑们巨大的鼓励。2018年新推出数据库增值服务。购买本书,扫描前勒口二维码,即可在本年度免费查阅使用上一年度案例数据库。我们在此谨表谢忱,并希望通过共同努力,逐步完善,做得更好,真正探索出一条编辑案例书籍、挖掘案例价值的新路,更好地服务于学习、研究法律的读者,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的法治建设。
本丛书既可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工作人员的办案参考和司法人员培训推荐教程,也是社会大众学法用法的极佳指导,亦是教学科研机构案例研究的精品素材。当然,案例作者和编辑在编写过程中也不能一步到位实现最初的编写愿望,可能会存在各种不足,甚至错误,欢迎读者批评指正,我们愿听取建议,并不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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