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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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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内容简介:本书根据近年来颁布的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系列法律及司法解释,总结了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环境刑事立法的相关经验,分析我国对于环境犯罪惩处的立法现状与困境。在刑事政策普遍倾向于犯罪轻刑化的今天,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应该反其道而行之——即将多种原本规定为仅仅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入刑,以刑罚方式来加重处罚力度,这样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环境法益需求。本书立足于为构建国际一体化的环境资源刑事保护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及司法中的改革建议,以期能够使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日趋完善,以切实保护环境,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

作者:金晶

金晶,女,江苏南京人,美国马里兰大学刑事司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现为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主要研究方向经济刑法学,参与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在专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目录

目录

引言

第 一章环境保护概论

第 一节环境概述

一、环境的概念

二、环境的特征

三、全球整体环境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当前存在的环境问题

第二节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

一、污染环境的民事责任

二、污染环境的行政责任

三、环境保护中的刑事责任

第二章环境犯罪的基本理论

第 一节环境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环境犯罪的概念

二、环境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环境犯罪产生的根本原因

二、环境犯罪产生的外部原因

三、环境犯罪产生的经济学原因

四、环境犯罪产生的社会学原因

第三章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发展轨迹

第 一节我国古代社会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一、殷商时期

二、唐朝时期

三、宋朝时期

四、元朝时期

五、明清时期

第二节我国近代社会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第三节我国现代社会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一、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时期

二、对1979年《刑法》进行补充时期

三、1997年《刑法》颁布实行时期

四、1997年《刑法》修订和完善时期

五、小结

第四章域外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研究

第 一节英美法系国家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一、英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二、美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三、澳大利亚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四、小结

第二节大陆法系国家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一、德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二、日本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三、苏联和俄罗斯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四、法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五、奥地利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六、韩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七、小结

第三节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一、我国香港地区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二、我国澳门地区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三、我国台湾地区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

四、小结

第五章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缺失

第 一节有关污染大气罪的立法缺失

一、增设污染大气罪的必要性

二、增设污染大气罪的可行性

第二节有关污染内水罪的立法缺失

一、增设污染内水罪的必要性

二、域外水污染犯罪刑事立法

三、增设污染内水罪的可行性

第三节有关污染海洋罪的立法缺失

一、增设污染海洋罪的必要性

二、增设污染海洋罪的可行性

第四节有关施放噪声危害人体健康罪的立法缺失

一、增设施放噪声危害人体健康罪的必要性

二、增设施放噪声危害人体健康罪的可行性

第五节有关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罪的立法缺失

一、增设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罪的必要性

二、增设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罪的可行性

第六章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与司法的完善

第 一节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趋势预测

第二节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完善

一、将危害环境的犯罪设立专章

二、对污染环境罪的解析

三、降低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中对传统结果的要求

四、合理确立环境犯罪体系

五、改革与完善对环境犯罪人的刑罚体系

第三节我国环境保护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一、环境犯罪的立案完善

二、环境犯罪的起诉及其完善

三、环境犯罪的审判管辖及其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前言/序言

前言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在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和严重,已经严重制约了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并成为一个我们不得不认真面对和解决的社会问题。目前,各国政府已经意识到要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一定要解决环境污染问题,而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单靠行政处罚和追究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各国不约而同地在后工业革命时期开始了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工作,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严厉打击破坏环境的行为。

所谓环境犯罪是指自然人或法人主体,基于主观上的故意、过失或无罪过的心理状态所实施的污染大气、水体、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 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和危害后果的行为。西方发达国家从20世纪初开始选择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来加大惩治破坏环境行为的力度。迄今为止在发达国家中已经形成了非常严格和完整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和相应的刑事司法体系。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上起步较晚,现有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体系仍然显得较为薄弱,加之全国各地正处在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以破坏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情况日益突出,环境破坏和环境犯罪行为日趋严重,因此我国更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以保护好我国的环境,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刑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工具,但我国现行刑法有关环境犯罪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因而需要加以完善,以适应环境保护任务日益严峻的现实需要。因此,本书旨在遵循现代环境保护的理念,总结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相关经验,分析我国对于环境犯罪惩处的立法现状与困境。笔者认为,在刑事政策普遍倾向于犯罪轻刑化的今天,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应该反其道而行之——将多种原本仅规定为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入刑,以刑罚方式来加重处罚力度,这样才能适应不断发展的环境法益需求。本书立足于构建国际一体化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制度,提出一些立法及司法中的改革建议,以期能够使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日趋完善,以切实保护环境,实现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本书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内容。引言部分对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背景、意义进行了说明,并对其基本内容做了一定的概括。

第 一章对环境与环境保护等相关的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具体来说,本章首先对环境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介绍,并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环境问题和我国当前面临的环境问题。紧接着,本书进一步梳理了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体系,就我国现有的追究环境保护责任的三类法律责任方式,即环境保护的民事责任、环境保护的行政责任和环境保护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笔者认为环境保护法律责任规定的特别之处在于,就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来看,这三种环境保护法律责任是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的,即可以产生双罚制甚至三罚制的方式。这意味着,行为人的一项严重违法的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行为,可能导致被同时追究环境保护的民事责任、环境保护的行政责任和环境保护的刑事责任。这种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追究的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也是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方式。

第二章对环境犯罪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本章首先从环境犯罪的基础理论出发,辨析了环境犯罪的概念和基本构成要件。认为我国的环境犯罪的概念可表述为:自然人或法人主体,基于主观上的故意、过失或者无罪过的心理状态,所实施的污染大气、水体、土壤或破坏土地、矿藏、森林、草原、珍 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他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具有现实危害和危害后果的行为。通过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将环境犯罪的客体归结为“双重客体”,即环境犯罪不仅侵犯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还侵犯了人与自然产间的生态关系。环境犯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一般环境犯罪的客观方面包括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三个因素,有的环境犯罪必须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有的环境犯罪则并不需要,即仅有环境犯罪行为就可单独构成犯罪。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比较复杂,包括故意和过失并存的复合罪过、故意和严格责任三种情形。

本章进一步列举了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从犯罪产生的本源来看,环境犯罪是在工业化运行的过程中相伴产生的现象。从环境犯罪产生的外部原因来看,经济全球化为环境犯罪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外部条件,是环境犯罪产生的一大诱因。而从其他社会科学的角度进行分析,我们也可以看到导致环境犯罪频发的原因之一,就是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例如从经济学角度进行分析,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可以使得行为人节省环境保护所需要的高昂成本,并获得高额利润,同时面临刑罚的概率又很小,这样必然促进危害环境犯罪的高发案率。再如从社会学角度分析来看,污染企业或个人为了获得各种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许可证件,往往虚构事实,夸大自身能力,以欺骗手段获取相关许可证件,最终造成非法排污和超标排污的现象。

第三章中笔者对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发展轨迹进行了综合论述。我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环境保护的观念,并采用立法的方式来确立环境保护制度,例如殷商时期的《礼记》就是现今可考证出的最初有文字记载的环境保护规定,在《唐律疏议》中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范围也涉及堤防和水利、文物、山林树木、城镇环境等很多领域。这些规定在之后的宋、元、明清时期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和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关于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也历经了数个不同时期:从最初的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时期,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颁布后对该刑法典进行补充时期,再到1997年《刑法》颁布实行时期,以及近几年来对1997年《刑法》修订和完善时一系列修正案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在本章最后笔者对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发展轨迹进行了归纳和小结。

第四章是关于域外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研究。由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较先遇到严重的环境问题,因而发达国家和地区也就早意识到了保护环境的重要性以及通过环境保护刑事立法来惩治环境污染行为的必要性。这些立法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因此,笔者按照法系和国家区域划分,分三个部分介绍了域外各国和我国除大陆地区外的其他几个地区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具体来看,第 一部分以英美法系国家为标准,介绍了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典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体系并对这几个个国家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进行了比较和总结;第二部分以大陆法系国家为标准,介绍了德国、日本、法国、苏联、奥地利、韩国等几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具有本国特色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体系,也对这些国家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进行了小结;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有区域特色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在比较和总结的基础上以期对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完善有所帮助和启发。

第五章分析了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存在的缺陷。本章首先对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而应予以犯罪化的污染环境的犯罪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的犯罪进行探讨,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中存在有关污染大气罪、污染内水罪、污染海洋罪、施放噪声危害人体健康罪以及抗拒环保行政监督罪的立法缺失。虽然1997年《刑法》和迄今为止的9个刑法修正案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形成了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框架和基本雏形,给予了环境犯罪以一定的重视,即设立了专门一节——破坏环境保护罪,同时在其他章节也规定了一些与环境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使得我国运用刑法手段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更加严厉。但是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处于初级阶段,环境犯罪的立法状况还不够科学,诸如污染大气、污染内水等危害行为尚未纳入刑法的规制范围,因而这不利于建立完整的环境保护制度,笔者对这些罪名的入刑提出了建议。

第六章中提出了完善我国环境保护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建议。针对以上几章所分析的问题,本章提出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将现有的罪名专节扩展成专章,扩展后专章的名称应改为“危害环境罪”;对污染环境罪个罪的最 新解析;合理确立环境犯罪体系以及改革与完善对环境犯罪人的处罚体系等。同时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对有些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应加以调整、改进,以适应惩治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笔者在提出立法建议的同时,对我国环境犯罪的司法实践中的立案管辖、审判管辖、起诉制度的完善等方面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程序法的改革能够对实体法有相辅相成的帮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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