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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与司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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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与司法应用》精心设置六块内容,即阐述“电子数据的基本理论与立法”,分析“职务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与运用”,探讨“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一般规则”,归纳“案件事实认定中电子数据的审查运用”,总结“常见罪名案件中电子数据的审查运用”,论述“庭审中电子数据的运用”,是目前全国范围内司法实务尤其是检察业务领域专门研究电子数据实务操作问题和司法实战技能的新书籍。

  《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与司法应用》既可以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提升电子数据实务操作技能的工作参考书,也可以作为法学理论工作者研究电子数据司法适用问题的学习资料。同时,所有关注电子数据,希望认识和了解电子数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的普通法律工作者和一般读者都可以从《电子数据审查判断与司法应用》中获取需要的信息。

作者简介

  潘申明,男,1973年10月出生,籍贯浙江桐庐,毕业于华东政祛大学,法学博士,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全国检察理论人才、最 高人民检察院教育培训讲师团成员,浙江省专家型公诉人才、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生导师、宁渡市首届中青年法学专家,宁波市仲裁委仲裁员、宁渡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曾任浙江省宁渡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先后出版专著《比较法视野下的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合著《公诉岗位必备素能全书》(作者,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合著《量刑建议前沿理论与实战技能》(作者,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在《民商法论丛》、《法学》、《人民检察》等刊物发表论文70篇,主持或参加完成多项国家、省级课题,理论成果先后获得最 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三等奖,浙江省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奖项-曾获浙江省十佳检察官等多项荣誉称号。

  

  万世界,男,1984年9月出生,籍贯河南永城。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在校期间带头组织多项课题研究,《共同犯罪案件另案处理程序问题研究》获上海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和第 一届陈光中诉讼法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编入《鹿鸣集》。参与编著《我国审判公开实证研究考察与对策研究》、《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资料汇编(第二辑:2006-2010年)》。先后在公诉、反贪、预防等部门工作,现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科员,参与完成多个市级重点研究课题,在国家、省,市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在第二届中国检察官文化论坛征文活动中获优秀奖以及省、市各类征文评比中获一、二等奖。

  

  陈鹿林,男,1982年7月出生,籍贯福建龙岩。先后就读于南开大学、厦门大学,莹学硕士。现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四级高 级检察官,宁渡市检察机关公诉业务骨干,办理大量疑难复杂命案、毒品犯罪、集资诈骗,走私犯罪等案件,拥有丰富的电子数据审查运用、出庭公诉实务经验,多次荣立个人三等功。曾在《人民检察》、《检察调研与指导》等刊物上发表多篇文章。

  

  童庆庆,男,1984年10月出生,籍贯浙扛象山,毕业于浙扛工商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工学学士,公共管理硕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保障中心副主任,司法部电子证据助理鉴定人,最 高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人,长期从事电子数据取证实践工作。曾获浙江省检察机关网络安全比赛业务能手称号。      3.数据的存在形态是电子数据区别于其他证据的重要依据。书证、物证等证据都是以人们可以直接感受的客观实在物来证明案件事实,而电子数据存在于虚拟空间内,以人们无法直接感受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需要依赖信息技术进行转换并存储于一定的电子设备上方能呈现。当然,任何传统证据都存在电子化形态,从学术意义上看,这些传统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范畴。但司法实践中,我们往往为了证据运用的方便,从其证明内容来区分,仍将电子化形态的传统证据划入传统证据种类。两高一部《电子数据规定》就明确规定,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词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同时,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是一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否则会因为缺乏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而失去证据资格和证据价值。但作为客观中性的电子数据定义而言,笔者认为应把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排除在定义之外。我们不能仅仅把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叫作电子数据。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交流中使用计算机网络、通讯工具等产生的海量不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本质上也是电子数据。

  因此,对电子数据的概念,我们主张从电子数据存储形式的角度,突出电子数据的本质,做开放性和广义上的理解。电子数据是指借助电子技术、通迅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信息技术而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删除、获取的,以电子形式存储在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中的数据。简言之,电子数据是指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传统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供述等言词证据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书证容易被毁损或误记;物证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发生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但电子数据在排除人为篡改、错误操作和设备故障等因素外,很少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改变自身的属性,其一旦自动生成就在计算机、网络或存储介质中留下痕迹或记录并被保存于系统日志或软件日志中,始终保持最初的原始状态,即使被破坏也可以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进行恢复。因此,电子数据具有客观物质性,在证据分类上属于实物证据、客观性证据、技术性证据等,相对传统证据而言更能客观地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具有很强的证据价值,被人们称为“不会说谎的证据”。这也是电子数据优于传统证据的一个重要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被称为信息时代的“证据之王”。总体而言,电子数据作为独立于传统证据的一种法定证据种类形式,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相比,具有科技性、虚拟性、多样性、海量性、易毁性、再生性等特征。

  (一)科技含量高,虚拟性强

  电子数据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和电子技术等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产物,从本质上看是由“0”和“1”二进制代码组成的一种数字信息符号。可以说,数字化、电子化是电子数据区别传统证据的本质特征,“电子化是在目前信息技术应用环境中电子证据的技术特性,即在目前科学技术发展程度上电子证据在物理特性上是一种电磁记录”。同时,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加工及显示等都必须借助一定的技术设备、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通过专业的技术人员才能被读取和展现出来。所以,电子数据的设备依赖性、技术依赖性、收集和审查判断的技术性决定了电子数据具有科技性。随着计算机、手机、光盘、磁盘、U盘等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的日益更新换代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的物质依赖性、系统依赖性和技术依赖性将会越来越强。

  ……


前言/序言

  21世纪是信息技术时代,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主要阵地。电子数据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客观上记录了人们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活动轨迹。通过这些“数据基因”,我们可以勾勒出一个人或者一起事件的基本情况。在刑事司法领域,电子数据是查明事实、指控犯罪的一种关键证据,在现代司法证明过程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电子数据对于案件办理的意义,在我看来至少体现在三个层面:第 一个层面是电子数据有利于指控犯罪,对于部分案件而言,电子数据在整个证据链中占据不可替代的一环,如果某项电子数据缺失,可能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在这种情形下,电子数据能否合法规范收集提取,就意味着定案证据能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刑事诉讼打击犯罪的功能能否彰显;第二个层面是电子数据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对于某些案件,如果没有电子数据,承办人在办理案件时经常会碰到不同证据之间相互冲突、如何取舍的问题,虽然有些案件在承办人充分调查、深入思考的情况下,最终作出了正确的选择,但是,如果有电子数据,我们可能会在办案中通过审查电子数据来作出最终决定,对于这类案件,电子数据提高了办案效率,确保了办案质量;第三个层面是电子数据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对于某些案件而言,即使没有电子数据,根据其他证据也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定案要求,但是,因为电子数据具有其他证据(尤其是言词证据)不具备的客观中立性,如果有电子数据印证,那么,无论是承办人还是社会公众都会认为案件在事实认定方面无可置疑,由此,我们提升的就不仅仅是办案质量,我们的司法公信力也自然提升了。

  充分运用电子数据这一客观性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是信息时代保证案件质量的重要抓手,是迅速定案、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手段,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是科技强检的重要运用,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融入科技元素的重要体现。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刑事司法需要,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种类,确定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但囿于立法规定的原则性,电子数据的科技性、易篡改性以及司法人员自身专业的局限性,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认定难度较大,部分司法人员在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时存在畏难情绪。2016年9月,最 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的取证规范和认证规则作出专门司法解释。该规定为司法实务操作提供了具体指导,但也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严峻考验,如何提升司法人员的取证、举证、质证、认证技能是电子数据实务操作的当务之急,这也是我们写作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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