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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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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系。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独著《犯罪论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未遂犯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011年第2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学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2010年第2版、2011年第3版)、《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犯罪构成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译《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06年第2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四百余篇。
内容简介
《刑法学(第5版 套装上下册)/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是张明楷教授风格鲜明、独步学林的代表作。无论是理论体系的构建,抑或分析问题的逻辑,都带有着强烈的法益思想和浓厚的大陆刑法理论的气息。
作者抉微发隐、深考精思,回归刑法本位,一以贯之地以刑法解释学为本体,发掘成文法的真实含义和内在理念。第五版仍然坚持:在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解释,在违法性方面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责任领域采取以心理责任论为前提的规范责任论,在刑罚论领域采取以责任刑限制预防刑的并合刑论。
第五版四十余万字的篇幅扩容中,除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内容以及2011年6月以后公布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外,在犯罪论、法律后果论以及罪刑各论等方面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删与修改。此外,新版对近几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也展开讨论。
《刑法学(第5版 套装上下册)/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通过丰富的资料实证和敏锐的论断分析,同时为法科学生和实务人士解惑辩难。因而《刑法学(第5版 套装上下册)/普通高等教育法学精品教材》不仅适于刑法学课堂教学及自学之用,也适于司法考试及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考生系统复习和研究之用,还是实务人士不可或缺的参考书。
精彩内容
《刑法学(第5版 套装上下册):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0(16)这种特定性,是刑法得以成为特殊法律的重要原因。
第二,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如赔偿损失、警告、行政拘留等。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正因为如此,“刑法很早就形成了其独特的规则。例如,在权利保护方面,由于刑法以特别严厉的方式损及受法律管辖的主体利益,因此人们很早就认识到了提供有效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由此,一直到今天,刑法中仍然适用各类针对科处刑罚的国家保障……而刑事诉讼法则是规定了最强程度的法律保障的诉讼法。”(17)
第三,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一般部门法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如民法仅调整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商法仅调整和保护商事关系(商事主体按照商事法律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所发生的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如此等等。刑法则保护人身的、经济的、财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可以认为,一般部门法所保护的法益,刑法都要予以保护。
第四,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虽然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相当广泛,但其处罚范围具有不完整性。首先,由于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所以,刑法并未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侵害法益(包括侵害重要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其次,即使是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立法者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最后,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刑法的不完整性,要求司法机关恪守罪刑法定原则。
第五,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刑法补充性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禁止。国家有许多部门法,需要保护的法益都首先由部门法来保护;如果所有的部门法都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各种法益,刑法就没有存在的余地;反之,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强制方法主要是刑罚,而“刑罚如两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所以,应当限制而不能扩张刑罚的适用,使刑罚成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ultimaratio)。在能够以其他手段实现法益保护的目的时,务必放弃刑罚。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也指导着刑事立法与司法将刑罚处罚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这充分说明,刑法具有补充性,而其他法律则不具有这一特点。但应注意的是,刑法的补充性是就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观念而言,而不是处理个案的具体规则。亦即,并不是对现实中的任何具体案件都必须先考虑适用民事、行政手段,只有当适用民事、行政手段不能得到妥当处理时,才适用刑法。相反,一旦解释者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做出了合理解释,那么,对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应当以犯罪论处。
第六,其他法律的保障性。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换言之,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法益,都依赖于刑法的保护。例如,如果刑法没有规定走私罪,海关法就难以得到实施。再如,如若刑法没有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他法律的实施就没有保障。这一点既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联系所在,也是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之一。
刑法的上述法律性质,使其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一种特殊地位。刑法与其他部门法都是处于宪法之下的子法,但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又不是平行并列关系,刑法保障宪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实施,故刑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保障法的地位0[19)
……
前言/序言
刑事立法活跃化的时代已经来临。我不知道这将意味着刑法解释学的蓬勃生机,还是预示出刑法解释学的深刻危机。面对解释者各执一词、分庭抗礼时,国外的立法者总是袖手旁观、置身事外,我国的立法者则要挺身而出、一槌定音。我不清楚立法者是否相信自己制定的法律具有完美的内在丰富性和充足的逻辑延展力,不需要外在的填补即可时时刻刻满足社会生活中林林总总的需求,但我确实不会相信这一点。任何个人与团体在起草法律时都不可能彻底避免与某个无法估计的、已经生效的法条相抵牾,不可能完全预见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而未曾冲上沙滩的各种现象。认为立法者能够通过成文法条对每个案件都预先做出完整、终局之决定的想法,已被证实是一种错觉、一丝幻想。法律的含义并非由文字固定,也不能由起草者锁定,而是需要在社会生活事实中不断发现。不管面对如何完美的法典,解释者都不会缄口不言、沉默不语,也不应言不由衷、语与心违。为了使法律满足一个处在永久变动中的社会的所有新的需要,解释者在面对崭新的生活事实时,总是要不断地使法律的真实含义得以发现、得到阐扬。立法修法有时止,释法绵绵无绝期!况且,再完备的刑法典,也难免有符号的创伤。但是,我不会在伤口上撒盐,也不会东捱西问已经对成文刑法丧失占有权的起草者,更不会对成文刑法吹毛求疵、洗垢求瘢。法律并不被某个人或者某些人所占有,而是由人类杰出的智慧所拥有,并且经过漫长的过程,在辉煌的时代被界定出来,没有人可以认为自己比法律更聪慧。所以,我只能秉持追求真理的良心,在解释法律的过程中澄思寂虑、刮肚搜肠。
托尼·奥诺尔曾说:“岁月流转,实证主义法律人和自然法学派的法律人在世界杯的决赛上一次次相遇……有时候这边取胜,有时候那边取胜,但类似于参赛者和观众的热情保证了输掉的一方将会复仇。”可是,我不会厚此薄彼、偏袒一方,而是要将实证主义的法律人与自然法学派的法律人组成一支球队。不可否认,“当法官能够自由地将他们的个人观念,诸如何谓公平、何谓同情或者什么才是应当遵循的社会正义等强加到法律之上时,就不可能存在可靠的法律框架”。然而,“法官的职能不是也不可能只是机械地适用那些众所周知的和已经确定的规则”。尽管将制定法与自然法相融合,可能正在剥夺我们自己自律的知识与自主的道德,但是,“如果一个法律形式主义法官遵循制定法的平白文义,那么可能会损害制定者的意图,甚至与其背道而驰。这就是所谓的‘草率的’或者‘机械’法学”。何况,“形式主义法官并不是真正地遵循平白文义。事实上他们毋宁是根据自己的政策偏好来作出判决,然后用法律形式主义的语言来掩入耳目”。顾左盼右,虑得忧失,最终还是只能将制定法与自然法融为一体。本书的这一基本立场,过去未曾首鼠两端、辗转不决,将来不会翻然易辙、改弦更张。
目录
第一编 刑法基础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
第三节 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与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法益保护原则
第四节 责任主义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说
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分类
第三节 犯罪的成立条件
第五章 不法
第一节 不法概述
第二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
第六章 责任
第一节 责任与责任要素概述
第二节 积极的责任要素
第三节 消极的责任要素
第七章 犯罪的特殊形态
第一节 犯罪的特殊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三节 犯罪未遂
第四节 不能犯
第五节 犯罪中止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理论前提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
第三节 共同正犯
第四节 间接正犯
第五节 狭义的共犯
第六节 承继的共同犯罪
第七节 片面的共同犯罪
第八节 不作为的共同犯罪
第九节 共犯与身份
第十节 共犯与认识错误
第十一节 共犯与犯罪形态
第十二节 共犯人的处罚原则
第九章 罪数
第一节 罪数的区分
第二节 单纯的一罪
第三节 包括的一罪
第四节 科刑的一罪
第五节 并罚的数罪
第三编 法律后果论
第十章 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
第一节 法律后果与刑事责任
第二节 法律后果与处罚条件
第三节 法律后果与制裁措施
第十一章 刑罚的观念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目的
第三节 刑罚的功能
第十二章 刑罚的体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概述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十三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量刑概述
第二节 量刑情节
第三节 量刑制度
第四节 量刑方法
第五节 数罪并罚
第六节 缓刑
第十四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
第二节 减刑
第三节 假释
第十五章 非刑罚的法律后果
第一节 非刑罚的法律后果概述
第二节 单纯宣告有罪
第三节 非刑罚处罚
第四节 保安处分
第十六章 法律后果的消灭
第一节 法律后果的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第四编 罪刑各论
第十七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与基本内容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第十八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第三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第四节 间谍、资敌的犯罪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六节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自由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名誉、隐私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七节 妨害婚姻的犯罪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盗窃罪与侵占罪
第三节 抢劫罪与抢夺罪
第四节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第五节 职务侵占罪与挪用罪
第六节 毁坏罪与拒付报酬罪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
第二十五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犯罪
第三节 贿赂犯罪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三节 司法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四节 特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第二十七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
第三节 违反部队管理制度的犯罪
第四节 危害军事秘密的犯罪
第五节 危害部队物资保障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部属、伤病军人、平民、俘虏利益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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