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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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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一直以来,我国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主要依据1990年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日益完善,医学和法医学学科的不断进步,“三个标准”已明显落后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难以适应现代法医学规范化的要求。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标准的滞后,直接导致了鉴定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成为当前法医伤情鉴定质量不高和重复多头鉴定的重要原因之一,严重影响了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为进一步规范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工作,根据中 央政法委的指示,公安部在广泛征求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以及社会医学院校、全国公安系统法医学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全面总结了近二十年来全国法医学伤情鉴定的经验做法,系统整合了原有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三个标准,有效弥补了原有“三个标准”彼此分离的缺陷。

目录

第 一章 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

第二章 颅脑、脊髓损伤
第 一节 头皮损伤
第二节 颅骨骨折
第三节 脑损伤
第四节 颅脑外伤性疾病
第五节 智能减退或精神障碍
第六节 肢体瘫
第七节 脊髓损伤

第三章 面部、耳廓损伤
第 一节 容貌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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