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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温迪·J.科恩,儿童庇护保护所成员。曾任加利福尼亚州无辜计划的成员。2.C.迈克尔·鲍尔斯,南加州大学奥斯特罗牙科学院临床副教授,加利福尼亚州文图拉县法医。


译者:罗亚平,河南郑州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物证技术博士。主要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理论、犯罪现场勘验及物证鉴定技术研究,主持完成多项省部级课题,曾获得北京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项,公安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奖3项,出版个人专著1部,译著2部,发表论文100余篇。




目 录
第 一章 弹头铅成分分析
 第 一节 案例研究:詹姆斯·奥托·埃尔哈特案
  一、案情简介
  二、弹头铅成分分析面临的质疑
  三、证据的充分性
  参考文献
 第二节 精准的测量,错误的推论:弹头铅成分分析
  一、引言
  二、FBI早期的检验假设
   (一)假设一的阐释
   (二)假设二、三的阐释
1.什么是供应链
2.弹头生产工艺流程
3.交易与流通
  三、检验与鉴定
   (一)最简单的部分:分析
   (二)“匹配”与链接法
   (三)证词中的疑问——复合问题的证明与解释
   (四)弹头铅成分分析现状
  四、总结
  参考文献
第二章 毛发的显微检验
 第 一节 案例研究:科林·坎贝尔·罗斯案和詹姆斯·德里斯克尔案
  一、科林·坎贝尔·罗斯案件
  二、詹姆斯·德里斯克尔案件
  三、关键技术问题:巧合匹配概率的大小未知
  参考文献
 第二节 毛发显微比对技术
  一、毛发证据存在的问题
  二、毛发检验的起源
  三、来源归属问题
  四、毛发检验鉴定
   (一)毛发的概念及作用
   (二)毛发的显微结构
   (三)如何辨别人毛和动物毛
   (四)能否判断毛发来源身体哪个部位
   (五)能否通过毛发推断种族
   (六)毛发的生长阶段
   (七)病变、受损或被处理过的毛发
   (八)毛发显微比对的内容
   (九)毛发检验的准确度
  五、毛发证词
   (一)证词
   (二)司法部的毛发证词审查
  六、毛发检验的前景
  参考文献
第三章 纵火案
 第 一节 案例研究:卡梅伦·托德·威林厄姆案
  一、案情简介
   (一)火灾经过
   (二)火灾调查
   (三)审判过程
   (四)定罪后
  二、定案依据
   (一)火灾和纵火调查
   (二)基于经验的专业知识培训
   (三)过时的纵火指征和第三方证据
   (四)法外因素的影响
   (五)确认偏差
   (六)根本争议
  三、结论
  参考文献
 第二节 正视不准确的火灾原因判定
  一、资质的缺乏
  二、无效的方法
  三、火源测定的有效性
  四、火灾物证的常见误区
  五、结论
  参考文献
第四章 婴儿摇晃综合征
 第 一节 案例研究:肯·马什案
  一、案情简介
  二、定罪后上诉
  三、诉讼导向的科学研究
  四、无罪推定
  五、结论
  参考文献
 第二节 婴儿摇晃综合征及虐待性头外伤
  一、概述
  二、虐童研究发展进程
   (一)婴儿摇晃综合征之前的虐童研究
   (二)1972年以来摇晃假说的发展进程
   (三)婴儿摇晃假说面临的挑战
1.生物力学研究
2.解剖学和病理学研究
   (四)格迪斯和2005年的上诉法庭
  三、摇晃假说的支持证据
   (一)三联征的起落浮沉
   (二)元分析
  四、三联征将何去何从
  五、结论
  参考文献
第五章 咬痕证据
 第 一节 案例研究:雷·克朗案
  一、案情简介
  二、定罪经过
   (一)审讯过程
   (二)逮捕经过
   (三)初审
   (四)证据:覆盖在咬痕上的雷·克朗牙齿模型
   (五)上诉
   (六)二审
  三、新的DNA证据
  四、结论
 第二节 咬痕证据
  一、咬痕证据的兴衰
  二、威廉·理查兹案
  三、帕梅拉手上咬痕的尸检照片
  四、关于咬痕鉴定的综合性评述
   (一)咬痕分析的可靠性尚未证实
1.科学从未证明牙列是独 一无二的
2.即使牙列是独 一无二的,人体皮肤也无法准确记录牙列的特征
3.法医牙科专家无法准确地将牙列与咬痕联系起来
4.牙列特征与咬痕即使“匹配”,也不具备关联证明价值
   (二)咬痕证据的高错误率
   (三)咬痕导致的多起司法误判
1.史蒂芬·马克·钱尼案
2.咬痕证据导致的多起错误定罪
3.得克萨斯州的错案:卡文·华盛顿案和乔·西尼·威廉姆斯案
   (四)委员会介入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尾注
第六章 枪弹痕迹检验
 第 一节 案例研究:安东尼·辛顿案
  一、案情简介
  二、案件审理
  三、定罪后程序
  参考文献
 第二节 枪弹痕迹检验证据新观察:从近期的质疑、调查及案例的角度
  一、引言
  二、枪弹痕迹检验的发展历程
  三、有关枪弹痕迹检验的近期质疑和研究
   (一)近期质疑
   (二)相关研究近况
  四、2005~2015年,司法部门对枪弹证据的质疑作出回应而引起的新讨论及相关问题
   (一)申诉的理由
   (二)对申诉者的司法回应
1.法庭明确对枪弹痕迹检验人员做出规定限制的案例
2.法庭忽视NAS报告中有关枪弹痕迹证据观点的案例
3.鼓励控辩双方在法庭中质证,以消除枪弹痕迹证据存在薄弱环节的案例
  五、结论
第七章 DNA证据
 第 一节 案例研究:阿曼达·诺克斯案
  一、案情简介
  二、刀
  三、文胸搭扣
  四、凶手
  参考文献
 第二节 批判性审查DNA证据的基本要素
  一、引言
  二、理解实验室报告
  三、解读实验室报告的隐含意义:检验结果是否能够充分支持实验室的结论?
  四、STR分型结果的解释存在歧义的原因
   (一)混合检材
   (二)伪峰
   (三)尖峰,荧光脱落峰和其他伪峰
   (四)检材降解
   (五)等位基因丢失
   (六)阈值问题:低峰和信号弱的等位基因
  五、引起歧义的多种影响因素的复合效应:克尔彻谋杀案中的刀
  六、破解黑盒:如何查看电子数据
  七、针对实验室的准确检验结果,是否依然可做无罪辩护
   (一)样品处理中的错误
   (二)DNA的随机效应和DNA转移
   (三)似然比和概率基因分型
   (四)寻找专家
  八、总结
  附录:法医物证学(包括DNA)检验材料的证据调查申请书模板
  参考文献
第八章 血的预试验和确证试验
 第 一节 案例研究:林迪·张伯伦案
  一、案情简介
  二、联苯胺试验:判断是否为血液
  三、胎儿血红蛋白:判断是否为胎儿血
  参考文献
 第二节 血的预试验和确证试验
  一、引言:为何既要预试验,又要确证试验
  二、血迹检验技术
   (一)血液和蛋白质的生物学特性
   (二)预试验的化学原理
   (三)氧化剂导致的假阳性
   (四)催化剂导致的假阳性
   (五)荧光试剂和显色试剂相结合的预试验
   (六)荧光试验和显色试验能否区分血迹的真、假阳性
   (七)血液的确证试验
   (八)试验的灵敏度和检出限
   (九)血迹检验与DNA分析的关系
   (十)实验室实务中的确证实验
  三、预试验与法律规范
  四、林迪·张伯伦案
  五、总结
  网络资源
  致谢
  参考文献
第九章 血迹形态分析
 第 一节 案例研究:大卫·卡姆案
  一、案情简介
   (一)一审
   (二)灰色卫衣
   (三)卡姆的性格
   (四)上诉
   (五)二审
   (六)三审
  二、血迹形态证据
  参考文献
 第二节 血迹形态分析
  一、血迹形态分析的基本概念
  二、血迹形态分析的历史与演变
   (一)血迹形态分析的学科起源与发展过程
   (二)血液形态分析课程培训及专家资质
1.血迹形态分析教学和培训存在的问题
2.血迹形态分析专家的资质要求
  三、血迹形态分析相关理论
   (一)血迹形态基本概念
   (二)血迹形态分析的基本原则
  四、对大卫·卡姆案的分析总结
   (一)现场重建实验
   (二)血迹形态分析意见的科学性考查
  参考文献
第十章 犯罪现场重建
 第 一节 案例研究:格伦·福特案
  一、案情简介
   (一)关于验尸官
   (二)凶手是否真的是左撇子
   (三)死亡时间的推测
   (四)射击残留物
  二、福特的申诉和免罪
  三、错判衍生的其他受害人
  参考文献
 第二节 犯罪现场重建
  一、如何进行犯罪现场重建
   (一)演绎推理
   (二)归纳推理
   (三)物证分析
   (四)现场重建的科学方法
1.科学的现场观察
2.形成假设
3.现场重建的验证实验
4.得出验证或修改假设的结论
  二、犯罪现场重建的程序
   (一)犯罪现场重建专家需要审查的典型材料
1.尸检报告和照片
2.医疗记录
3.犯罪现场
4.物证
5.提取物品清单
6.实验室检验
7.审查者对于物证的检验
8.执法部门的文件
9.证人和犯罪嫌疑人
10.911报警电话文字记录
11.实地考察现场
   (二)错误的现场重建发生的原因
1.过早进行有罪推定
2.未进行侦查
  三、现场重建专家的资质及要求
  四、结论
  参考文献
第十一章 指纹
 第 一节 案例研究:布兰登·梅菲尔德案
  一、案情简介
  二、造成指纹错误认定的主要因素分析
  三、科学的认识指纹证据
  参考文献
 第二节 指纹检验专家:真的是有资质的吗
  一、拉娜·卡内恩案
  二、指纹检验基本知识
   (一)指纹的分析、比对、评估和复核(ACE-V法)
   (二)绝 对性的结论和错误率
1.指纹鉴定结论的正确表述
2.正确理解“零错误率”
   (三)一个差异点原则
1.一个差异点原则的概念
2.一个差异点原则的核心要素
  三、指纹自动识别系统
  四、培训与发展趋势
  五、总结与展望
    1.特征数量标准
    2.整体质量标准
    3.概率分析
  参考文献



前 言
自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脱氧核糖核酸(DNA)技术开始帮助确认真正的罪犯并为无辜者免罪。迄今为止,已有300多名无辜的囚犯被宣布无罪释放,与此同时,这些案件中约有一半以上重新确定了真正的罪犯。科学技术,如果经过验证且运用得当,则是一股永恒向善的力量;但如果法庭采纳的是未经验证的伪科学,或是使用不当,就会使无辜人员被冤枉,这些无辜者的生活乃至生命则会遭受毁灭性打击。在这300多起运用DNA技术确认被错误定罪的案件中,约有一半的案件是因所采纳的法庭科学意见不成熟或不当运用所致。


 事实上,未经验证的法庭科学是导致错误定罪的第二大原因。尽管运用DNA技术为排除无辜打开了一扇窗,使我们认识到未经验证的法庭科学存在的问题及其所助推的错误定罪,但可以说这仅仅是冰山一角。因为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只有5%~10%的检材可以进行DNA检验,而90%~95%的案件中根本不存在能够进行DNA检测的生物检材,或者是早期案件中DNA检材已经丢失或降解。那么,结果是什么呢?从某种程度上说,大量的刑事案件定罪是基于不可信的法庭科学学科作出的。但因无生物检材可检验,我们无法验证这些定罪的准确性。


在我的职业生涯中,感受到最糟糕的事莫过于法庭(无论是初审阶段还是上诉阶段)都不可救药地墨守成规,似乎总是认为除了以前引用过的统计数据之外,其他任何事情要么根本没有发生,要么即使发生了也绝不会出现在法庭审理的特定案件上。简单地说,这意味着无辜者在法庭上难以从错误的定罪中被解脱出来,或者说在审判法院举行的强有力的听证会上,伪法庭科学意见不被接受的可能性都是极其小的。那么,这些案件中的无辜者是如何获得自由的呢?肯定不是因为发现了错误的法庭科学意见证据,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实上,美国最 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已经驳回了30起由真正的无辜者提出的复审申请。其中,在拉里·扬布拉德(Larry Youngblood)一案中,他声称执法部门未能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他无罪的生物物证,但法院未支持其主张。


拉里·扬布拉德被指控在亚利桑那州皮马县(Pima County, Arizona)的一个狂欢节上绑架并强奸了一名10岁男孩,并被判有罪。这名男孩被送往一家医院,在那里他所穿的衣服及精液样本被警方作为检材提取。根据受害者对作案人的描述,袭击者的一只眼睛是不正常的。拉里·扬布拉德被指控犯此罪,但其坚称自己是无辜的。尽管该案有生物检材,但由于警方保管不当,使其降解而无法进行检验。结果拉里·扬布拉德被判有罪,并被判处长期监禁。


妥善保管案件现场提取的各种可能成为物证的材料是法庭科学的生命线。遗憾的是,此案的判决不仅极大影响了拉里·扬布拉德,而且也未使执法部门意识到物证材料保管的重要性。对拉里·扬布拉德来说,他是幸运的,2000年在其律师的要求下,重新启动对其案件的复查,新的DNA技术能够实现对案件中的检材进行检验,结果证明了拉里·扬布拉德无罪,而后其被释放。2001年年初,案件检材的DNA图谱与另一个人的DNA图谱相符,这个人的一只眼睛失明,当时正在得克萨斯州服刑,罪名与本案无关。2002年,他被判有罪,并被判处24年监禁。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如此难以驾驭的问题? 其一,初审法官们无法想象多年来甚至几十年来认可的学科充满了问题,如果认为有问题则意味着其专业工作的根基将被撼动。其二,对于上诉法官来说,问题甚至更糟糕,他们当中许多人实际上并未从事过刑事实践工作,如果有也多是前检察官,他们作为法学家并不比作为法律和秩序的捍卫者更加具有怀疑精神。同时,他们还受到程序上的限制,即使倾向于这样做,这些限制常常使他们无法在一开始就抓住问题的症结所在。
如果一定要找出解决方案,我认为关键是要弄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就这一点而言,法官、检察官以及消息不灵通的辩护律师,需要考虑得更多一些,不仅仅是要学习一门法律继续教育课程,或是了解一起简短但无实质内容的免罪的新闻报道,而是需要了解这些案件从头到尾发生的整个过程,发生了什么事?嫌疑人是如何被调查的?是什么吸引执法人员来开展法庭科学中某项具体技术工作的?这是一种有前景的新技术吗?还是说这是一项经过时间检验、几乎无可置疑的技术呢?那些所谓的专家都是什么背景:是独立的科学家,还是长期从事执法工作的专业人士?
本书阐述了典型案件的来龙去脉。每一章都聚焦一个独立的法庭科学分支学科。每章节的作者都是案件涉及的特定学科领域内的专家,他们不仅讨论了法庭科学实践中的细微差别,还梳理了相关技术发展的历史脉络。以《弹头铅成分分析》(CBLA)这一章为例,读者将在本章了解到,CBLA测试了“构成弹头的金属中微量元素的含量,以确定不同弹头中微量元素的含量相同与否”。2002年,美国国家科学院(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对CBLA技术进行了一次评估,发现CBLA没有任何科学依据,而且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检验人员夸大了从中获取的数据及其得出的结论。该章和其他章节做得很好之处是,将因错误依赖不成熟学科(技术)而产生的一连串结果层层叠加了起来。该案被告没有犯罪记录,无法表明他会犯下绑架儿童和杀人这类残忍罪行;他邋遢的状态是因为他喜欢“潜在垃圾站里”寻找便宜的过期食物以便分送给需要的人;他鞋底的泥土与受害者鞋子上的泥土不匹配。但是,这些事实都被CBLA的检验结果所掩盖。最终,被告还是被判有罪,并于1999年在得克萨斯州被执行死刑。


至于该案被告詹姆斯·奥托·埃尔哈特(James Otto Earhart)是否有罪,我们可能永远也不会知道。但可以肯定的是,CBLA检验结果绝 对不能成为定罪的依据,更不用说死刑了。对于读者和相关从业者,无论是法庭科学家、律师,还是任何对刑事司法感兴趣的人,本书案例及内容将满足您的需求。

塔克·卡灵顿(Tucker Carrington)

乔治·C.科可伦(George C. Cochran)案无辜者计划负责人
美国密西西比州牛津市,密西西比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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