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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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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 弘德网
- 出版年份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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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本书内容主要包括与医疗健康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覆盖医疗健康活动的方方面面。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 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威、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目录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18.3.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节录)(2018.4.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12.28)
二、医疗机构与人员
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2.6修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2.21修订)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9.22)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7.10修订)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9.8)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1.12.29)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2.14)
2.医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8.20)
护士条例(2020.3.27修订)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2.28)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1.8修订)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1.8修订)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3.5)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3.5)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6.18)
三、医疗健康服务
1.处方、病例
处方管理办法(2007.2.14)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18.6.29)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2013.11.20)
2.诊疗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5.28)
消毒管理办法(2017.12.26修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1.19修订)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1.17)
戒毒治疗管理办法(2021.1.25)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8.13)
3.妇幼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1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11.17修订)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2.28修订)
4.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8.2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3.2修订)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3.1修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2.6修订)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1.22)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4.23)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7.30)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2021.11.10)
5.血液及血液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2.6修订)
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修订)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1.19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2.28修订)
6.医疗设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2.9修订)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2011.3.24)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10.2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1.25)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5.2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8.13)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8.30)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6.6)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1.12)
7.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9.25)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2011.1.7)
8.医疗废物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1.8修订)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12.22修正)
四、疾病防控与卫生健康
1.传染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6.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3.2修订)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3.2修订)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11.23)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2.20)
2.职业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2.28修订)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1.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28)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12.31)
3.预防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6.29)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9.11)
五、医疗纠纷处理
1.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7.31)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3.6)
2.医疗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5.28)
六、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1.15)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18.11.27)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12.30)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12.30)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6.11)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2018.3.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1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节录)(2018.4.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12.28)
二、医疗机构与人员
1.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2.6修订)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2.21修订)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9.22)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7.10修订)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2020.9.8)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2021.12.29)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2022.2.14)
2.医务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8.20)
护士条例(2020.3.27修订)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2.28)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21.1.8修订)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21.1.8修订)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2019.3.5)
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9.3.5)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2021.6.18)
三、医疗健康服务
1.处方、病例
处方管理办法(2007.2.14)
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2018.6.29)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2013.11.20)
2.诊疗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3.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5.28)
消毒管理办法(2017.12.26修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1.19修订)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2019.1.17)
戒毒治疗管理办法(2021.1.25)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8.13)
3.妇幼保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11.4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11.17修订)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2.28修订)
4.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8.26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3.2修订)
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2017.3.1修订)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2.6修订)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0.1.22)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20.4.23)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7.30)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2021.11.10)
5.血液及血液制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2.6修订)
血站管理办法(2017.12.26修订)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2016.1.19修订)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2.28修订)
6.医疗设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2.9修订)
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2011.3.24)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10.2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2017.1.25)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5.2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8.13)
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019.8.30)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6.6)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2021.1.12)
7.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9.25)
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2011.1.7)
8.医疗废物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1.8修订)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12.22修正)
四、疾病防控与卫生健康
1.传染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6.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12.6)
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3.2修订)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3.2修订)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11.23)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2.20)
2.职业病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9.2.28修订)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21.1.4)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4.28)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12.31)
3.预防接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6.29)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9.11)
五、医疗纠纷处理
1.医疗事故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4.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7.31)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2019.3.6)
2.医疗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2020.5.28)
六、医疗保障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2021.1.15)
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18.11.27)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12.30)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12.30)
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21.6.11)
精彩书摘
本书: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落实相关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障。
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资源、健康危险因素、发病率、患病率以及紧急救治需求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类管理】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四十条【坚持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设医学中心】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诊治疑难重症,研究攻克重大医学难题,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及医疗卫生技术应用的原则】国家对医疗卫生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难度大、医疗风险高,服务能力、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医疗卫生技术实行严格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
第四十五条【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第四十六条【维护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四十七条【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四十八条【鼓励改进和开发医疗卫生技术】国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改进预防、保健、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技术、设备与服务,支持开发适合基层和边远地区应用的医疗卫生技术。
第四十九条【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和医学教育中的应用,支持探索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政府制定落实相关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举办医疗卫生机构,为公民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保障。
政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医疗卫生资源、健康危险因素、发病率、患病率以及紧急救治需求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办理审批备案手续】举办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医疗卫生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机构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具体条件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第三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的分类管理】国家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
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
第四十条【坚持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质,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
国家鼓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第四十一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合作。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科研教学、等级评审、特定医疗技术准入、医疗卫生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社会力量可以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享受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税收、财政补助、用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政策,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设医学中心】国家以建成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合理规划与设置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省级区域性医疗中心,诊治疑难重症,研究攻克重大医学难题,培养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第四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和控制制度,对医疗卫生服务质量负责。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行业标准以及医学伦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合理进行检查、用药、诊疗,加强医疗卫生安全风险防范,优化服务流程,持续改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第四十四条【分类管理医疗卫生技术及医疗卫生技术应用的原则】国家对医疗卫生技术的临床应用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难度大、医疗风险高,服务能力、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医疗卫生技术实行严格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效、经济的原则,并符合伦理。
第四十五条【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国家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应当制定章程,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
第四十六条【维护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
第四十七条【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国家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四十八条【鼓励改进和开发医疗卫生技术】国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改进预防、保健、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的技术、设备与服务,支持开发适合基层和边远地区应用的医疗卫生技术。
第四十九条【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国家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推动健康医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应用发展,加快医疗卫生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定健康医疗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的技术标准,运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医疗卫生资源的普及与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信息技术在医疗卫生领域和医学教育中的应用,支持探索发展医疗卫生服务新模式、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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