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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理解与适用

梳理医师法与执业医师法条文,附录条文对照表与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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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医师法》于2021年8月20日公布,并于2022年3月1日开始实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医师法》共计有七章67条,包括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培训和考核、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重点围绕加强紧缺专业医师培养、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保障医师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规定。该法引 领推动新时代医师队伍高质量发展,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本书结合医疗执业实践经验与《执业医师法》研究成果,提炼《医师法》条文主旨与关键词,阐述条文含义与内容变化,阐明条文在实践中的操作要求,并分析相关案例,便于读者全面理解与适用《医师法》。

作者简介

刘鑫,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导师。现任中华医学会、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成员。

陈伟,北京积水潭医院医患办主任,副研究员。

张宝珠,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

目录

目录一


第 一章总则的主要内容

一、《医师法》立法宗旨

二、医师的定义与分类

【案例1-01】不具备麻醉医师执业资格的“麻醉师”对医疗事故担责

三、医师的职业精神

【案例1-02】急诊转运医院因未能“生命至上”而承担责任的案例

四、医师执业管理的行政部门

【案例1-03】张某平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复议诉讼案

五、医师参加行业协会的权利

【案例1-04】医师协会援助的李某某涉嫌医疗事故罪二审宣判无罪案

第二章考试与注册·医师资格的取得

第 一节医师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医师资格考试

【案例2-01】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之诉

二、医师资格的特殊取得

三、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节医师执业注册的相关规定

一、医师执业注册制度概述

二、医师执业注册条文理解

三、医师注册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条文理解

四、医师多点执业条文理解

五、案例分析

【案例2-02】撤销医师多点执业许可之诉

第三节医师资格注册的特殊规定

一、概述

二、医师变更注册条文理解

三、重新注册条文理解

四、个体行医注册条文理解

五、公告及查询医师注册信息条文理解

六、案例分析

【案例2-03】未能按要求提交材料致使不能变更注册的案例

第三章考试与注册·医师资格否定

一、医师资格否定概述

二、不予执业注册

【案例3-01】医师执业不予注册登记行政诉讼案

三、医师执业注册注销

【案例3-02】助理医师执业注册注销案

四、医师资格证、执业证的撤销

【案例3-03】医师执业注册被注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

五、医师职业禁入

第四章执业规则·医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 一节医师执业权利

一、医师执业权利概述

二、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合理报酬及待遇的权利

四、获得开展医疗活动的条件和保障的权利

五、医学教育、研究与交流的权利

六、参加专业培训与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

七、提出工作意见,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八、案例分析

【案例4-01】卫生健康委员会基于尊重医师“处置权”胜诉案例

第二节医师执业义务

一、医师执业义务的概述

二、恪守职业道德、执行公共卫生政策的义务

三、遵循诊疗规范的义务

四、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五、提升业务水平的义务

六、向社会进行医学科普的义务

七、案例分析

【案例4-02】医师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取、贩卖患者个人信息获刑案

第五章执业规则·执业要求

第 一节医师的医学文书撰写规则

一、医学文书撰写规则概述

二、医学文书撰写规则条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5-01】医师未亲自诊查签署病历加重责任承担的案例

第二节医师的告知说明规则

一、医疗告知说明规则概述

二、医师的告知说明规则条文理解

三、临床试验和研究伦理要求条文理解

四、案例分析

【案例5-02】诊断性治疗未告知说明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案

第三节医师的紧急救治规则

一、医师紧急救治规则概述

二、医师紧急救治规则条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5-03】两医学生跪地救人无效,遭网友恶评

【案例5-04】医生高铁上救人却被索要医师证,铁路部门致歉

第四节医师执业的报告规则

一、医师执业报告规则概述

二、医师执业报告规则条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5-05】山东省首例医生强制报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件宣判

第五节医师药物使用规则

一、医师药物使用规则概述

二、医师药物使用基本规则条文理解

三、医师药物使用特殊规则条文理解

四、案例分析

【案例5-06】尿激酶超说明书用药致患者损害担责案例

【案例5-07】甲氨蝶呤超说明书用药致患者损害担责案例

第六节医师远程医疗服务规则

一、远程医疗服务概述

二、远程医疗服务规则条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5-08】互联网医院会诊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

第七节医师的其他执业规则

一、禁止医师不当获利及过度医疗规则

【案例5-09】脂肪瘤患者腰麻手术案例

二、医师服从紧急调遣的规则

三、助理医师医疗执业规则

四、准医师医疗活动实施要求

第八节医疗机构教育管理医师的规则

一、医疗机构教育管理医师概述

二、医疗机构教育管理医师规则条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5-10】医院对患者投诉处理不当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

第六章医师的培训与考核

一、医师培养

二、医师培训

【案例6-01】违反规培协议而承担责任的案例

【案例6-02】违反定向培养协议而承担责任的案例

三、医师定期考核

【案例6-03】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医师资格和诊所的案例

第七章保障措施·医师队伍建设

一、医师的职称管理与技术职务评聘

【案例7-01】刘某因职称撤销诉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案

二、医师待遇的保障与落实

【案例7-02】“三明医改”提升了医师待遇

三、加强公共卫生医师人才队伍建设

四、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案例7-03】因未完成下乡任务,晋升受挫引发的诉讼

五、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案例7-0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岗,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六、医师的表彰与奖励

【案例7-05】“时代楷模”李桓英

第八章保障措施·营造良好的医师执业环境

一、良好医疗执业环境的保障

【案例8-01】北京某医院眼科医生陶某被害案

二、医师执业防护及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案例8-02】民营医院未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纠纷案

三、医师健康的维护

【案例8-03】未订立劳动合同,未能享受带薪休假引起的劳动争议

四、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案例8-04】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纠纷赔偿责任承担纠纷案

五、新闻媒体在和谐医患关系中的作用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 一节法律责任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含义

二、法律责任的分类

三、行政处理、行政强制、行政制裁、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四、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五、医师违法的法律责任的几个变化

第二节医师违法的行政责任

一、医师的行政责任概述

二、关于医师资格的法律责任条文理解

【案例9-0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三、关于医师违法执业法律责任条文理解

【案例9-02】医师伪造病历被行政处罚案

四、关于医师的超范围执业法律责任条文理解

五、非医师行医的法律责任条文理解

【案例9-03】非医师行医被行政处罚案

【案例9-04】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被行政处罚

六、医疗卫生机构不尽报告义务的行政处罚

七、与医师管理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条文理解

第三节医师违法的民事责任

一、医师违法的民事责任概述

二、医师违法的民事责任条文理解

【案例9-05】病历封存不及时,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案例9-06】医疗机构与产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特殊问题

【案例9-07】李某父母诉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9-08】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独立执业的损害赔偿责任案

第四节医师违法的刑事责任

一、医师违法的刑事责任概述

二、医师违法的刑事责任条文理解

三、案例分析

【案例9-09】王某某、张某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9-10】于某某、陶某某、贺某某、张某某、杨某贪污案

【案例9-11】杨某、邓某受贿案

第五节《医师法》实施中的鉴定问题

一、《医师法》涉及鉴定的情况概述

二、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损害鉴定

【案例9-12】同时承担医疗事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的案例

三、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

四、工伤保险涉及的鉴定问题

后记

附录

附录1:《医师法》与《执业医师法》条文对照表

附录2:相关法律文件全称、简称对照表

附录3:本书案例索引


目录二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条宗旨

第二条医师的定义和分类

第三条医师的职责和使命,医师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医师节、尊医重卫、表彰奖励

第六条医师职称评聘的制度及条件

第七条行业组织对医师队伍的管理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医师资格取得的方式和考试类别

第九条医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第十条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报考条件

第十一条师承和确有专长的人员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报考条件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证书的发放条件

第十三条医师执业必须经过注册

第十四条各类医师执业许可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师多点执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医师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的相关情形

第十八条医师执业中变更注册及无须注册的规定

第十九条医师中止执业后重新注册的条件

第二十条医师个体执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告及查询医师注册信息的政府责任

第三章执 业 规 则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中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医师在执业中享有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医师未经亲自诊查,不得填写出具医学文书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诊疗中的告知说明义务

第二十六条医师开展科研和试验应当遵守伦理规范,进行伦理审查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拒绝抢救患者,紧急情况自愿救治患者免责

第二十八条医师应使用依法批准的药、械

第二十九条医师在拓展用药中应遵循的规则

第三十条医师进行互联网诊疗的资格条件和范围

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过度医疗、收受不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遇重大事件医师应服从调遣

第三十三条医师强制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权限和范围

第三十五条医学生及毕业生参与诊疗活动的限制条件

第三十六条机构应当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七条国家建立适合社会需求医师培养制度,对医师实施毕业后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八条强化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提升执业能力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在医师继续教育中的责任

第四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行业组织在医师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中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加强基层人才定向培养力度,同时加强履约管理

第四十二条医师定期考核的周期、内容、备案及考核不合格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定期考核工作

第五章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条医师待遇及特殊岗位、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贴保障

第四十五条公共卫生医师人才队伍建设的相关措施

第四十六条基层队伍建设和向基层倾斜的相关措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对乡村医生的培养和提高能力建设的相关措施

第四十八条医师在医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奖励情形

第四十九条政府、社会、医疗机构维护医疗秩序的责任

第五十条医师特殊执业防护及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一条保护医师健康的措施

第五十二条分担医疗风险的保险机制

第五十三条新闻媒体做医疗报道的基本要求

第六章法 律 责 任

第五十四条违法取得及处置医师资格证等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医师因违反规定被行政处罚的相关情形

第五十六条医师违反规定并可能有牟利的行政处罚、罚款相关情形

第五十七条医师违反多点执业规定的相关处罚

第五十八条医师违反执业道德、伦理的行政处罚及加重处罚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非医师行医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妨碍医师执业、侵犯医师合法权益的治安处罚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报告义务的处分

第六十二条政府及医疗机构行政人员违法的处分

第六十三条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专学历医务人员报考医师资格的过渡期

第六十五条部 队、武警依据本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授权国家卫健委制定境外人员在境内获得执业资格。开展执业、交流、教学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执行新法及旧法废止时间

精彩书摘

(二)医师资格特殊取得条文理解

《医师法》

第11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本条规定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执业医师法》

第11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1.关键词

中医师承方式

中医执业的“师承”,即中医师以“师带徒”的方式传授中医传统诊治技术。在中国古代,中医人才的培养始终伴随中医的发展而存在,其最主要、最普遍的形式就是师承教育。李磊、陈仕杰:《论中医师承教育研究进展》,载《中医药管理杂志》2017年第10期。从《黄帝内经》的记载中就可看出,当时即有“岐伯师承僦贷氏,黄帝师承岐伯、雷公又师承黄帝”的师承授受关系。翟双庆、石琳、李蔓荻:《中医人才培养的历史、现状与展望》,载《中医教育》2007年第26期。中医师承授受包括“亲炙”和“私淑”两种基本形式。李磊、陈仕杰:《论中医师承教育研究进展》,载《中医药管理杂志》2017年第10期。其中,“亲炙”是指老师耳提面命,学生得到老师的当面指教;“私淑”则是指因为仰慕某位名家的医术,遂以其著作为师,自行研习,在学术理论上承袭其衣钵,这两种师承关系往往同时存在、相辅相成。

医术确有专长

医师资格的特殊取得方式之一。无论是采取师承方式者,还是长期实践者,都是医师资格特殊考核、考试人员的来源。师承方式强调“师带徒”,有国家认可的、具有中医资格的中医师为带徒的“师”,在其指导之下,经过一段时间的言传身教的教学、练习和实习,最终出师而参加医师资格特殊取得方式的考核、考试。而“长期实践”的方式,则属于“无师自通”“自学成才”,他们经过多年摸索、实践,掌握了一定的临床诊治技能,有一定的医疗效果,这样的人经过考核、考试也可以获得医师资格。医术确有专长是“师承”和“长期实践”的结果,既是取得医师资格的依据,也是考核的重要指标。

2.条文含义

《医师法》第11条,即“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是本法新增的内容,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中医人才的发展与成长。

3.操作要求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记录着华夏儿女几千年来同疾病做斗争的悠久历史和宝贵经验,也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汲取了传统文化精华,造就了独特的中医医学体系和鲜明的中医药文化。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过程中,中医药就很好地向世界提供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

在考试、执业范围方面,《医师法》提高了行业的门槛,将报考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条件由中专提升为大专;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医术确有专长者,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医师经培训考核可以增加执业范围;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其他临床科室执业;中、西医师可以互相学习相关技术,经培训考核合格可以使用相应技术。

中医是经验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培养优秀的中医临床医生的关键在于自主思考能力、临床思维模式及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随师临证,耳濡目染,将老中医或可言传或无法言传的临床经验,在扎实的理论基础上通过理解和感悟,总结提炼,内化成自身的临床能力,并进行再次实践和应用。随着中医传承辐射面的扩大,传承教育的人才培养对象也应该是多样化及多层次的,包括中医高等院校在校学习或临床实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医学院中医专业规范化培训医师,在职在岗的各级中医师,参加“西学中”培训班的医师等。此外,基于属人效力和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医药法》对中医医师的监管属于特别法,而《医师法》适用于所有医师,属于一般法,因此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优先适用《中医药法》,胡晓翔:《整体观下之辨证论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评析》,载《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8期。即优先适用通过资格考核取得中医医师资格;而对学校教育学习中医专业的人员因《中医药法》未作特别规定,所以应适用《医师法》的规定,即应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报考中医类别,进而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确有专长人员通过特殊渠道可以取得医师资格,这本来是为特殊中医人才设计的特殊渠道,但是近年来却变成了一些钻空子的机会,有人瞄准该领域并予以商业化运作。比如,有商业资本与某些知名老中医签订合作协议,大量招募徒弟传授传统医疗技术,同时收取“拜师费”,出现了一名老中医带几十名甚至上百名徒弟的极端事件。还有些商业运作公司,设立“中医专长孵化基地”,招募人员“长期实践”,“孵化”其专长,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考核授予医师资格,对这些现象需要警惕。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医师资格的取得上,参加全国医师资格统一考试是一般的、常态化的渠道,考核取得是特殊取得,只能是个案,不可“批量生产”。

前言/序言

何以为医,如何为医(代序)


......

本次《医师法》立法有如下亮点。

(一)吸收最 新研究成果,融入先进人文理念

人类社会在进步,医疗服务也在升级。针对医疗服务、医院管理的研究成果不断,尤其在涉及医师执业资格、医疗执业规则、医师能力提升、医师违法规制与处罚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这些最 新的、被验证过的研究成果在《医师法》的修改工作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体现,有的成果直接被运用于法律之中。比如,我国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总结出来的关于公共卫生防控以及中西医结合的防疫效果,在《医师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中就得到了体现。

......

(二)完善医师权益保障,体现医师社会价值

医师是医疗活动的主体,是医疗服务的核心,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提高,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能够做到以人为本,医疗服务质量就能得到提升和保证。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在医疗服务领域,人的因素是主要的,医师对于医疗品质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是,如果医师自身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医师的福利待遇得不到落实,医疗纠纷、医疗投诉不断,医师在诊疗活动过程中时时有“暗礁”,甚至人身安全都难以保障,那么医师又怎么可能安心实施医疗服务呢?这要求医师“用心”服务,只有真诚地关心、爱护患者,才能让患者真正感受到医疗服务的品质,而这是难以通过外部压力实现的。所以,只有从根本上保障医师的基本权利,让医师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不再面临利益纠结,才能让医务人员安心、放心、用心地实施医疗活动。《医师法》在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五章“保障措施”中对这些问题作了必要的回应,对过去的一些不合时宜的规定作出了调整。

(三)优化医师执业环境,提升医疗质量安全

当前,医师开展医疗服务的氛围和环境尚待完善。在日常诊疗工作过程中,患者数量大,诊疗任务重,医师常常疲于应付;患者及其近亲属对医疗过程不满意,对医疗行为不满意,对医疗结果不满意,对医疗费用更不满意,所以投诉不断,纠纷不少,医务人员在完成诊疗工作的同时,还需要对投诉进行解释、答复,甚至要为自己的医疗行为引起的诉讼参加鉴定答辩和诉讼答辩;医师是逆行者,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灾难事件、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医师必须冲在第 一线。卫生防护是否到位,作息时间是否有保证,自己的家人是否有人照顾等问题都须置后解决。医师作为一种专业技术性极强的工作,有着严格的准入和能力要求,学历、培训、考核、职称,也是医师面临的问题。总之,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医师在执业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太多,其中部分问题是社会发展中的问题,部分问题是可以通过社会治理、法律调整逐步解决的问题。《医师法》第二章、第五章对这些问题作了必要的回应。

(四)凸显“强基层”,加强基层医师队伍建设

长期以来,我国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象比较明显。大医院、知名专家常常在大城市,而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师数量都十分有限。但是,我国长期以来的情况是农村人口众多。生活在县城及以下的镇、乡、村的人口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医疗需求量巨大。

与患者的就医需求量相比,基层的医疗资源匮乏。县级医疗机构虽然有一定数量的医师,能够满足一般疾病的诊疗,但总体上医疗技术水平不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情况就更糟,有的地方的乡镇医疗机构基本上只能满足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缺少有执业资格的医师。这种现状不改变,基层医疗机构便会陷入恶性循环,分级诊疗将成为空话,老百姓看病更成问题。

这是非常紧迫的问题。2019年12月28日通过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此作出规定,《医师法》在多个条文中也贯彻了“强基层”的指导思想。比如,第15条规定的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定期到基层执业;第37条规定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和配备;第39条规定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第40条规定的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师培训;第41条规定的在定向培养、委托培训方面,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第44条、第45条、第46条对于医师待遇保障也特别对基层医师作出规定。

(五)明晰医师执业规则,规范医师执业行为

医师依法执业,有两个方面的核心要求:一是医师有执业资格,二是要求医师遵守法律规定,根据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活动。因此,医师执业规则是《医师法》的重点:在《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医学文书填写规则、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规则、紧急救治规则、使用合格药物规则、服从国家调遣规则,不得索取收受红包回扣和不当利益规则的基础上,《医师法》增加了合理使用药物规则、临床试验规则、远程医疗服务规则。

此外,《医师法》还对紧急救治规则作了重大调整,将紧急救治分为三种情况:(1)自愿实施的紧急救治予以免责;(2)履行医疗职务行为时的紧急救治要求;(3)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及其近亲属意见时,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的紧急救治。这些规定与《民法典》第184条、第1005条、第1220条的规定基本一致,但针对医师的执业情况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在合理用药规则中,增加了对超说明书用药的规定......《医师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强制报告规则是执业规则修改中的一大亮点。由于医师执业活动的特殊性,医师经常会接触或者了解到一些常人难以知悉的信息,比如传染病疫情、公共卫生事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犯罪,虐待等。近年来,为了保护特殊人群,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出台了特殊行业、特殊执业从业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规定。比如,2020年5月7日,最 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印发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如果了解到未成年人出现的8种情况应当报告,否则将可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医师法》第33条在《执业医师法》第29条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

(六)完善医师资格管理和执业能力提升机制

医疗执业活动管理的核心是对医师进行管理,而对医师进行管理的核心是对医师准入资格的管理。

《医师法》对医师资格的取得、执业注册、执业资格的丧失等作出了调整,资格的取得条件更为严格,获得大专以上临床医学文凭的人才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对于已经取得中专医学文凭的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则设立了一个过渡期,过渡期的长短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对那些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作出了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执业的规定(第58条)。进一步完善医师培养、培训、考核制度和专业评价机制,对毕业后教育作出了分类规定,包括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同时对在职医师的继续教育培训也作出了规定。这有利于促进医师队伍专业水平的持续提升(第四章第37条至第43条)。

(七)设立医疗责任保险,明确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医疗风险与医疗行为相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医疗新技术在临床上的运用,新的医疗风险也不断涌现。但不能因为有风险就放弃医疗活动,毕竟疾病给人身带来的痛苦和损害难以承受。选择医疗服务,就意味着选择医疗风险,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医务人员可以尽最 大努力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但难以彻底避免医疗损害的出现。如果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后果,并将这些医疗后果全部归诸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那么就可能打击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活动的积极性,最终将导致医疗服务的萎缩和退步。面对难以避免的医疗风险,世界各国的成熟经验是通过商业化的医疗责任保险分担损失,所以,域外医疗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医师注册执业的同时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这既是医师开展医疗业务的保障,也是对前来就诊的患者的保护。

......

(八)加大违法处罚力度,提高依法执业要求

法律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没有责任,法律便显得空洞无力。国家在法律上的强制力,体现为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其实施法律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法律制裁。法律责任的追究强调依法实施,且符合比例原则。但是,如果法律本身对违法情形、处罚方式规定不明确,便很难保证公平、公正地执法,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追究也会有失水准,既没有说服力,也没有预防和教育意义。《医师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比较大的修改,体现出三个特点:第 一,处罚情形更为清晰,比如将医师执业资格相关的违法情形分为考试违纪、违规获取资格、非法使用证书三个层次,并区分了相应的责任形式;第二,对多种违法执业情形增加了罚款处罚,提高了处罚额度,将医师违法执业分成不牟利和可能牟利的情况分别处罚;第三,作出了差别对待的禁业规定。这样的法律责任规定,可以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目标更为明确,对医师的教育意义、违法预防作用更强,有利于促进医师依法执业,从而促进医疗质量安全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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