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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介绍
- 商品评价 (3)
- 商品编号 001003594
- 品牌 弘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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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内容简介
作者简介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
专注全国疑难复杂医疗纠纷处理十四年
君都律师事务所(京、沪)高 级合伙人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
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
上海律师协会医药健康委员会委员
毕业于山东潍坊医学院卫生法学专业,曾工作于山东省立三院医务科处理医疗纠纷,主导参与上海医疗纠纷操作指引(2018版),参与上海医疗机构风险控制操作指引编写,为上海律师协会律师会员及全国众多律师事务所群体专讲《非医学背景律师,如何快速建立医药械法律业务知识体系框架和路径》,2020年3月份医疗律师团队完成《医疗纠纷实务处理101问》科普医疗纠纷书籍等
以定损定性定量定赔为原则
让医疗纠纷处理起来更简单
1/定损:明确损害后果挂钩伤残等级
2/定性:医疗过错点罗列
3/定量:医疗过错责任比例大小评估(五分法/全主同次轻)
4/定赔:最 优方案选择(谈判+诉讼)
定残+定性+定量=定赔
定残=伤残等级
定性=医疗过错
定量=责任比例
定赔=赔偿金额
精彩书评
目录
1. 什么是医疗纠纷?什么是医疗事故?什么是医疗损害侵权? / 1
2. 医疗事故和医疗损害赔偿是什么关系? / 2
3. 常见的医疗纠纷有哪些类型? / 3
4. 医疗机构有哪些? / 5
5. 医务人员有哪些? / 6
6. 什么是诊疗活动? / 6
【案例 1-1】诊疗建议不是医疗行为案 / 7
7. 什么是患者的损害后果? / 7
【案例 1-2】王某注射氯化钠医疗纠纷案 / 8
8. 认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原则是什么? / 9
第二章 发生医疗纠纷第 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 10
9. 发生医疗纠纷,第 一时间应该做什么? / 10
10. 病历是什么? / 11
【案例 2-1】未提供介入手术光盘,医院被法院判决担主责案 / 11
11. 纠纷发生时医生正在改病历,患方可不可以先把病历抢过来? / 13
12. 患方该怎么复印病历? / 14
13. 什么是封存病历? / 15
14. 电子病历怎么复印、封存? / 15
51. 如何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机构? / 48
52. 若医患双方一方或双方不同意进行鉴定,怎么办? / 49
53. 患方提出鉴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 / 50
54. 鉴定程序怎么进行? / 50
55. 鉴定听证中患方陈述应重点陈述哪些内容? / 51
56. 无法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 52
57. 什么是补充鉴定? / 53
58. 对鉴定意见不服,能否提出重新鉴定? / 53
59. 对鉴定意见不服,能让鉴定人出庭对质吗? / 54
60. 什么是专家辅助人? / 55
61. 鉴定的风险有哪些? / 55
62. 鉴定意见书与法官审判是什么样的关系? / 55
【案例 5-1】鉴定意见未被法院判决采纳案 / 56
【案例 5-2】鉴定意见过错参与度未被采纳案 / 58
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 / 60
63. 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的内容有哪些? / 60
64. 签了风险告知书,是否意味着医院免责? / 61
65. 哪些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不用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采取强制医
疗措施?
........
精彩书摘
依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受到损害的证据。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
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
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对医疗产
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医疗产
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由患者对产品缺陷、损害事实及产品缺陷与
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其中,产品缺陷包括设
计缺陷、质量缺陷、指示缺陷;设计缺陷是产品设计本身存在的缺陷;
质量缺陷是指由于制造过程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指示缺陷是指生
产商或销售商,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
说明。
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据的,可
以依法申请鉴定。如果由于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无法进
行科学的分析和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查明如下事实:首先,患者植入
的医疗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由此证明该医疗器械
是否存在质量缺陷;其次,被告(生产者、销售者或医疗机构)能不
能证明该医疗器械未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是原告原因造成的。如果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即视为该医疗器械存在质量缺陷。
医疗机构需要证明其向患者提供的医疗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且在使用过程中无过错。
前言/序言
寄希望于神来解救,故仓颉造字为“毉”。而后,人类逐渐摆脱了“神
赐疾病”的观念,医学走下了神坛,“毉”不再靠“巫”,而靠“酒”,
于是“毉”变成了“醫”。病人与医生之间的关系也就从人与神的关系
走向了人与人的关系,于是就出现了医疗纠纷。
我国有记载的*早的医疗纠纷应属扁鹊与齐桓公之间的纠纷。《史
记·扁鹊仓公列传》记载了扁鹊见齐桓侯为其诊病,齐桓侯却讳疾忌
医,*终齐桓侯病死,而扁鹊千里逃亡的故事。此后扁鹊总结出了“六
不治”:“人之所病,病疾多;而医之所病,病道少。故病有六不治:骄
恣不论于理,一不治也;轻身重财,二不治也;衣食不能适,三不治也;
阴阳并,脏气不定,四不治也;形羸不能服药,五不治也;信巫不信医,
六不治也。有此一者,则重难治也。”
名医华佗遭遇的医疗纠纷比扁鹊更为严重。华佗由于拒绝了曹操
“专视”的要求,被曹操下狱处死,连一本医书都无法留下。
从君王生活的侧面记录来看,各封建王朝皇亲国戚与太医的“医
患关系”总体而言难称和谐,毕竟“伴君如伴虎”,稍有不慎即会招来
杀身之祸,与其说是“医患关系”,倒不如说是“君臣关系”。那么对
于平民百姓而言,“医患关系”又是怎样的呢?由于中国的历史“以君
王社稷为中心”,普通百姓的生活在历史上记载不多,我们只能借助晚清时期的舆论(主要是《申报》)管中窥豹。
在中国封建社会特定的法律制度背景下,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并
无区分,医患纠纷的处置与普通民间纠纷的处置大体相似,大量医事
纠纷因“息讼”的文化传统而以民间调解的方式被处理。所谓的“调
解”,其处理方式无外乎医患直接协商或者由第三方居间调停。第三
方调停人通常是保正、里甲,或者有德望的士绅乡宦,也可能由街坊、
友人等充任。当然,送官成讼往往是病家胁迫医家的一种方式,医家
往往于理有亏而不愿见官,出一笔银子了事。但中医的“医疗事故”
往往难以辨识,普遍表现为病者不治身亡,而医家明显处理失当,其
调解过程亦充满了火药味,病家的协商更似“胁”商。
1875 年,上海一位朱姓患者经某医包治后不幸身亡,家属用铁链
将医生锁在死者足上以作胁迫 a。此事经当地地保谢某与王某“挽友劝
其了结”,病家收取医生洋钱二十元买棺成殓收场 b。
医家若因药不对症致人身死,常会被病家拳打脚踢,有时甚至要
赔儿赔女才能息讼。1879 年,苏州关外幼科某医诊疗不慎致某翁独子
死亡,为免病家上告于官,医生自愿将其次子过继至病家 c。《医界镜》
中更记载某位医生一年之内遭遇两起医患纠纷,赔掉了自己的两位女
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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