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纠纷鉴定实务
《妇产科医疗纠纷鉴定实务》对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分析妇产科医疗纠纷特点,并对各类妇产科纠纷案件鉴定予以剖析,旨在探寻各类妇产科医疗纠纷相对统一的鉴定技术路径,希望为妇产科医生注重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提供法律指导。同时,《妇产科医疗纠纷鉴定实务》结合法院判决,以案说法,从鉴定实践角度提供案例给法官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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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年份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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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妇产科医疗纠纷鉴定实务》对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分析妇产科医疗纠纷特点,并对各类妇产科纠纷案件鉴定予以剖析,旨在探寻各类妇产科医疗纠纷相对统一的鉴定技术路径,希望为妇产科医生注重医疗安全、防范医疗风险提供法律指导。同时,《妇产科医疗纠纷鉴定实务》结合法院判决,以案说法,从鉴定实践角度提供案例给法官借鉴。《妇产科医疗纠纷鉴定实务》共有八章,**章介绍妇产科医疗纠纷的相关概念;第二至五章分别介绍产科、妇科、计划生育、妇产科超声检查纠纷鉴定及相关案例;第六章介绍妇产科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鉴定;第七章介绍基因检测在产科纠纷鉴定中的意义;第八章介绍法官对妇产科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内页插图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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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章妇产科医疗纠纷概述1
**节医疗纠纷概述1
第二节妇产科医疗纠纷12
第三节医疗纠纷相关的鉴定问题17
第二章产科医疗纠纷鉴定26
**节羊水栓塞致死纠纷26
第二节产后出血导致产妇死亡或残疾纠纷37
第三节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纠纷49
第四节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纠纷73
第三章妇科医疗纠纷鉴定91
**节异位妊娠医疗纠纷91
第二节子宫肌瘤切除并发症的纠纷112
第三节盆腔脓肿纠纷127
第四节其他妇科纠纷134
第四章计划生育医疗纠纷鉴定145
**节IUD纠纷145
第二节人工流产纠纷153
第五章妇产科超声检查纠纷166
**节产科超声检查纠纷166
第二节妇科超声检查纠纷175
第六章妇产科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鉴定178
**节孕产妇死亡纠纷180
第二节胎儿或新生儿死亡纠纷186
第七章基因检测在产科纠纷鉴定中的意义192
第八章法官对妇产科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
主要参考文献208
前言
**章妇产科医疗纠纷概述1
**节医疗纠纷概述1
第二节妇产科医疗纠纷12
第三节医疗纠纷相关的鉴定问题17
第二章产科医疗纠纷鉴定26
**节羊水栓塞致死纠纷26
第二节产后出血导致产妇死亡或残疾纠纷37
第三节胎儿窘迫、新生儿窒息纠纷49
第四节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纠纷73
第三章妇科医疗纠纷鉴定91
**节异位妊娠医疗纠纷91
第二节子宫肌瘤切除并发症的纠纷112
第三节盆腔脓肿纠纷127
第四节其他妇科纠纷134
第四章计划生育医疗纠纷鉴定145
**节IUD纠纷145
第二节人工流产纠纷153
第五章妇产科超声检查纠纷166
**节产科超声检查纠纷166
第二节妇科超声检查纠纷175
第六章妇产科医疗纠纷法医病理学鉴定178
**节孕产妇死亡纠纷180
第二节胎儿或新生儿死亡纠纷186
第七章基因检测在产科纠纷鉴定中的意义192
第八章法官对妇产科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理解与适用199
主要参考文献208
精彩书摘
**章妇产科医疗纠纷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及对医疗效果过分期待,是造成医疗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0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为8 854件,到2014年已增至19 944件,10年间医疗诉讼案数量已翻倍。之后案件数量有所回落,2019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总计为18 112件。医法汇发布的《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对全年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3 177份二审判决书进行数据统计,医疗纠纷高发科室为妇产科、骨科。妇产科特别是产科疾病有病情变化快、并发症出现难以避免、会对母婴产生严重损害的特点,极易造成医患纠纷甚至患者暴力维权。
医疗纠纷案件除数量明显增加之外,医疗纠纷性质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形势。社会负面影响也日趋扩大,医疗纠纷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医疗纠纷无法合理解决,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因此,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法院,或者是其他相关单位,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迅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成为当务之急。
**节医疗纠纷概述
一、 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1 200多个,但与医疗纠纷有关的并不多。按照实施时间顺序,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有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后文简称《侵权责任法》),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文简称《民法典》)。其中,《民法典》实施后,《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其余法律均为现行有效。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为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距今已有19年之久,目前很多学者虽在不同场合均质疑其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当时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及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直至今日,特点仍彰显如下: ① 调整对象是医疗事故。此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② 罚则对象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废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 《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是第七章,从第五十四至六十四条,共计11条,其主要内容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相关情形。杨立新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中指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应该是一元论或二元论的观点,而是一个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根据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从而确定侵权责任。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保持一致。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可以理解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虽然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但是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均具有违法性,都可以推定为有过错。
回顾2002年4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注: 《**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侵权责任法》则明确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已达十余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不可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彻底改变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证据模式,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为整合《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3.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2月14日生效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做的解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对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规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责任鉴定与专家辅助证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损害发生的责任关系、促进医患关系的协调发展等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为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从国家层面统一界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路径,弥补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各省市现行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规的不足,完善了医疗纠纷风险分担机制、新闻媒体职责、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医患沟通机制、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医疗机构告知义务、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等的相关内容。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内容多,范围广,其特点较为分明,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调整对象更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处理医疗事故,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调整对象则是医疗纠纷。
(2) 责任部位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与此相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六章“罚则”确定责任部门仅为卫生行政部门,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责任相关部门则不仅限于此,除卫生行政部门之外,还有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
(3) 主客观病历患者均有权复印: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此条规定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亮点,明确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取消了主、客观病历的区别对待。
(4)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二元化: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此条规定明确建立了统一的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二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并存,确定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地位,明确统一了鉴定标准、程序,并规定了鉴定费的收取办法。
5.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基本继承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定的相关章节内容。《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从**千二百一十八条到**千二百二十八条,共计11条,《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是第七章,从第五十四条到第六十四条,也是11条。两者内容相互对应。其中,**千二百二十条、**千二百二十一条、**千二百二十七条内容无变化;**千二百一十八条、**千二百二十四条内容无实质性变化。余条款基本内容与原条文差异不大,但在细节内容的规定上更严谨、更切合实际,如知情告知的方法和内容、病历保存的重要性、病历查阅和复制的及时性、保密范围的扩大及加大对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等。
关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比较分析具体见表1-1。
表1-1《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比较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和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生命健康权的关注及对医疗效果过分期待,是造成医疗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200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为8 854件,到2014年已增至19 944件,10年间医疗诉讼案数量已翻倍。之后案件数量有所回落,2019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总计为18 112件。医法汇发布的《2019年全国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对全年医疗损害责任案件的3 177份二审判决书进行数据统计,医疗纠纷高发科室为妇产科、骨科。妇产科特别是产科疾病有病情变化快、并发症出现难以避免、会对母婴产生严重损害的特点,极易造成医患纠纷甚至患者暴力维权。
医疗纠纷案件除数量明显增加之外,医疗纠纷性质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形势。社会负面影响也日趋扩大,医疗纠纷成为目前急需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医疗纠纷无法合理解决,一方面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另一方面也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快速发展。因此,无论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人民法院,或者是其他相关单位,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等,迅速有效地解决医疗纠纷成为当务之急。
**节医疗纠纷概述
一、 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1 200多个,但与医疗纠纷有关的并不多。按照实施时间顺序,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有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后文简称《侵权责任法》),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后文简称《民法典》)。其中,《民法典》实施后,《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其余法律均为现行有效。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为总则、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罚则、附则共7章、63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布距今已有19年之久,目前很多学者虽在不同场合均质疑其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当时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事件及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直至今日,特点仍彰显如下: ① 调整对象是医疗事故。此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或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② 罚则对象是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废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诊疗活动中医疗事故的行政调查处理,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2. 《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其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是第七章,从第五十四至六十四条,共计11条,其主要内容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及相关情形。杨立新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中指出,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应该是一元论或二元论的观点,而是一个体系,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根据不同的情形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从而确定侵权责任。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医疗损害归责原则的特殊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首先,《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保持一致。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未尽告知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可以理解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虽然条文并未明确规定,但是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均具有违法性,都可以推定为有过错。
回顾2002年4月1日实施的《**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注: 《**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将过错推定原则作为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明确了在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侵权责任法》则明确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例外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医患纠纷中的部分举证责任实际上已经转移至患方。
《侵权责任法》实施至今,已达十余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不可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彻底改变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证据模式,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为整合《民法典》奠定了基础。
3.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12月14日生效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对《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司法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所做的解释,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对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具体规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责任鉴定与专家辅助证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责任认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调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因医疗损害发生的责任关系、促进医患关系的协调发展等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4.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是为了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为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而制定的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31日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行政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从国家层面统一界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相关路径,弥补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各省市现行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规的不足,完善了医疗纠纷风险分担机制、新闻媒体职责、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医患沟通机制、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医疗机构告知义务、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等的相关内容。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内容多,范围广,其特点较为分明,主要有以下几点。
(1) 调整对象更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仅处理医疗事故,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调整对象则是医疗纠纷。
(2) 责任部位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与此相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六章“罚则”确定责任部门仅为卫生行政部门,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责任相关部门则不仅限于此,除卫生行政部门之外,还有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
(3) 主客观病历患者均有权复印: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此条规定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亮点,明确了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取消了主、客观病历的区别对待。
(4) 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二元化: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此条规定明确建立了统一的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二元化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并存,确定了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地位,明确统一了鉴定标准、程序,并规定了鉴定费的收取办法。
5. 《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其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基本继承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规定的相关章节内容。《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第六章医疗损害责任,从**千二百一十八条到**千二百二十八条,共计11条,《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是第七章,从第五十四条到第六十四条,也是11条。两者内容相互对应。其中,**千二百二十条、**千二百二十一条、**千二百二十七条内容无变化;**千二百一十八条、**千二百二十四条内容无实质性变化。余条款基本内容与原条文差异不大,但在细节内容的规定上更严谨、更切合实际,如知情告知的方法和内容、病历保存的重要性、病历查阅和复制的及时性、保密范围的扩大及加大对医护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等。
关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比较分析具体见表1-1。
表1-1《侵权责任法》《民法典》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条款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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