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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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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出版社: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5322501 出版时间:2015-07-01
内容简介
《火灾案件证据》共含六个章节,各个章节的内容分别是:第 一章绪论;第二章火灾案件证据的分类;第三章火灾案件证据的法定种类;第四章火灾案件证据的收集;第五章火灾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第六章火灾案件的证明。
目录
第 一章 绪论
第 一节 火灾案件证据的含义
第二节 火灾案件证据的作用
第三节 火灾案件证据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 火灾案件证据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火灾案件证据的分类
第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第三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第四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第五节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第三章 火灾案件证据的法定种类
第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证
第三节 书证
第四节 证人证言
第五节 被侵害人陈述
第六节 火灾肇事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第七节 鉴定意见
第八节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第九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四章 火灾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火灾案件物证、书证的收集
第三节 火灾案件证人证言的收集
第四节 火灾案件被侵害人陈述、火灾肇事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的收集
第五节 火灾案件鉴定意见的收集
第六节 火灾案件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的制作
第七节 火灾案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
第五章 火灾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
第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火灾案件物证的审查认定
第三节 火灾案件书证的审查认定
第四节 火灾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
第五节 火灾案件被侵害人陈述的审查认定
第六节 火灾肇事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的审查认定
第七节 火灾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
第八节 火灾案件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
第九节 火灾案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
第六章 火灾案件的证明
第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火灾行政案件的证明
第三节 失火案件的证明
第四节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证明
第五节 放火嫌疑案件的证明
主要参考文献
第 一节 火灾案件证据的含义
第二节 火灾案件证据的作用
第三节 火灾案件证据的法律渊源
第四节 火灾案件证据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火灾案件证据的分类
第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第三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第四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第五节 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第三章 火灾案件证据的法定种类
第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物证
第三节 书证
第四节 证人证言
第五节 被侵害人陈述
第六节 火灾肇事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第七节 鉴定意见
第八节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第九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第四章 火灾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火灾案件物证、书证的收集
第三节 火灾案件证人证言的收集
第四节 火灾案件被侵害人陈述、火灾肇事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的收集
第五节 火灾案件鉴定意见的收集
第六节 火灾案件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的制作
第七节 火灾案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
第五章 火灾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
第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火灾案件物证的审查认定
第三节 火灾案件书证的审查认定
第四节 火灾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认定
第五节 火灾案件被侵害人陈述的审查认定
第六节 火灾肇事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的审查认定
第七节 火灾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认定
第八节 火灾案件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
第九节 火灾案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认定
第六章 火灾案件的证明
第 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火灾行政案件的证明
第三节 失火案件的证明
第四节 消防责任事故案件的证明
第五节 放火嫌疑案件的证明
主要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火灾案件证据》:
火灾案件证据是客观事实,这决定了任何主观想象、猜测、分析、推断,或者没有根据的流言、道听途说,或者卜卦、梦呓、诅咒、发誓等都不能成为火灾案件证据的表现形式。《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都对火灾案件证据的合法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即使有些材料与案件有一定关联,但如果离开了法定的几种证据形式,也不能作为认定火灾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直接附卷的也要通过摄影、录像、复制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火灾肇事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可以是口头形式提供的,但必须有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被侵害人、火灾肇事嫌疑人各自签名盖章;鉴定意见必须有特定的书面形式,要有鉴定人签名;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必须是以笔录形式加以固定的,要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等等。
3.火灾案件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物证、书证可以出自任何公民或有关场所,但证人证言必须出自合格的证人;火灾肇事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必须出自火灾肇事嫌疑人本身;被侵害人陈述必须出自被侵害人;鉴定意见必须出自经法定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的火灾案件证据,必须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等等。
4.火灾案件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和《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都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火灾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火灾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火灾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火灾当事人可以针对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办案人员要认真听取。火灾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意见,并经查证属实。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被告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火灾案件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听取火灾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火灾案件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火灾案件证据本身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火灾案件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该火灾案件证据与待证火灾案件事实有客观关联性且具有证明力;火灾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该火灾案件证据的形式、来源、收集、查证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没有违禁而不可采取的理由和情况。三者既互相区别,又互相依存、互相渗透,缺一不可。火灾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反映的是作为火灾案件证据的实质内容;火灾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反映的是作为火灾案件证据与待证火灾案件事实的逻辑证明关系;火灾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反映的则是火灾案件证据的形式、来源、收集和运用在法律上的容许性。火灾案件证据的客观性是火灾案件证据的基础内容;火灾案件证据的关联性是火灾案件证据的本质属性;火灾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是火灾案件证据特定的外在保证。从实质上讲,一个火灾案件证据,缺乏其客观性,就谈不上有什么火灾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而缺乏其关联性,因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而也谈不上具有火灾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而缺乏合法性,法律不允许其为证据,其客观性也缺乏保证,其关联性在法律上也不允许其发挥作用。因此,一个火灾案件证据必须“三性”具备,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火灾案件证据还具有破坏性、暴露性、技术性几个特征。首先,火灾案件证据的破坏性。火灾中证据本身经过燃烧,损毁已非常严重,再加上灭火扑救时水流冲击、破拆、物资抢救等行为的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受损更加严重,再加上有些时候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刮风、下雨、下雪等,证据损毁和灭失情况就会异常严重。这就要求火灾案件证据收集时要注意及时进行,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证据的毁损灭失。其次,火灾案件证据的暴露性。火灾一旦发生,现场便会很快起火,烟雾弥漫,火光冲天,有时还伴有异常的声响和异样的气味。所以,火灾很容易被事主或现场周围的群众及时发现,在人们的脑海中会形成对火灾发生、发展、变化的印象。通过对火灾现场周围群众询问,可获取大量关于火灾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最后,火灾案件证据的技术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被运用来提取和分析火灾案件证据。火灾案件证据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对办案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它需要办案人员长期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才能解决各种各样的证据问题。
……
火灾案件证据是客观事实,这决定了任何主观想象、猜测、分析、推断,或者没有根据的流言、道听途说,或者卜卦、梦呓、诅咒、发誓等都不能成为火灾案件证据的表现形式。《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都对火灾案件证据的合法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即使有些材料与案件有一定关联,但如果离开了法定的几种证据形式,也不能作为认定火灾案件事实的根据。例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直接附卷的也要通过摄影、录像、复制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火灾肇事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可以是口头形式提供的,但必须有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被侵害人、火灾肇事嫌疑人各自签名盖章;鉴定意见必须有特定的书面形式,要有鉴定人签名;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必须是以笔录形式加以固定的,要由参加勘验、检查、辨认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等等。
3.火灾案件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物证、书证可以出自任何公民或有关场所,但证人证言必须出自合格的证人;火灾肇事嫌疑人陈述和申辩必须出自火灾肇事嫌疑人本身;被侵害人陈述必须出自被侵害人;鉴定意见必须出自经法定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的火灾案件证据,必须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等等。
4.火灾案件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和《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6条都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火灾行政案件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火灾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火灾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火灾当事人可以针对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提出自己的意见,办案人员要认真听取。火灾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意见,并经查证属实。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被告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火灾案件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并听取火灾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
综上所述,火灾案件证据的客观性,是指火灾案件证据本身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火灾案件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该火灾案件证据与待证火灾案件事实有客观关联性且具有证明力;火灾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该火灾案件证据的形式、来源、收集、查证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没有违禁而不可采取的理由和情况。三者既互相区别,又互相依存、互相渗透,缺一不可。火灾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反映的是作为火灾案件证据的实质内容;火灾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反映的是作为火灾案件证据与待证火灾案件事实的逻辑证明关系;火灾案件证据的合法性反映的则是火灾案件证据的形式、来源、收集和运用在法律上的容许性。火灾案件证据的客观性是火灾案件证据的基础内容;火灾案件证据的关联性是火灾案件证据的本质属性;火灾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是火灾案件证据特定的外在保证。从实质上讲,一个火灾案件证据,缺乏其客观性,就谈不上有什么火灾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和合法性;而缺乏其关联性,因其不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因而也谈不上具有火灾案件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而缺乏合法性,法律不允许其为证据,其客观性也缺乏保证,其关联性在法律上也不允许其发挥作用。因此,一个火灾案件证据必须“三性”具备,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三个基本特征,火灾案件证据还具有破坏性、暴露性、技术性几个特征。首先,火灾案件证据的破坏性。火灾中证据本身经过燃烧,损毁已非常严重,再加上灭火扑救时水流冲击、破拆、物资抢救等行为的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受损更加严重,再加上有些时候自然条件的影响,如刮风、下雨、下雪等,证据损毁和灭失情况就会异常严重。这就要求火灾案件证据收集时要注意及时进行,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防止证据的毁损灭失。其次,火灾案件证据的暴露性。火灾一旦发生,现场便会很快起火,烟雾弥漫,火光冲天,有时还伴有异常的声响和异样的气味。所以,火灾很容易被事主或现场周围的群众及时发现,在人们的脑海中会形成对火灾发生、发展、变化的印象。通过对火灾现场周围群众询问,可获取大量关于火灾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最后,火灾案件证据的技术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新材料、新装备、新工艺不断出现,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被运用来提取和分析火灾案件证据。火灾案件证据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对办案人员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它需要办案人员长期实践,不断积累经验才能解决各种各样的证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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