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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进入斑马线,即使中途有停顿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嘉兴中院)
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进入斑马线,即使中途有停顿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嘉兴中院)

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进入斑马线,即使中途有停顿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嘉兴中院)

2022-10-08 11:02:56

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进入人行横道,即使中途有停顿,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贝某某诉海宁交警大队公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01 案例索引


一审:海宁市人民法院(2015)嘉海行初字第6号(2015年6月11日)。

二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2015年9月16日)。

02 基本案情


原告(系上诉人):贝某某。

被告(系被上诉人):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海宁交警大队)。

2015年1月31日,贝某某驾驶浙F1158J汽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沿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海宁交警大队执法交警当场将案涉车辆截停,核实了贝某某的驾驶员身份,适用简易程序向贝某某口头告知了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享有的权利等,并在听取贝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制作并送达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给予贝某某罚款100元,记3分。贝某某不服,于2015年2月13日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27日,海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贝某某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至海宁市人民法院。

03 法院审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及贝某某驾驶的案涉车辆是否应当礼让行人。对此,贝某某认为,其驾车靠近人行横道时,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故不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而且,案涉车辆经过的西山路系海宁市主干道路,案发路段车流很大,而且路口没有红绿灯,如果只要人行横道上有人,机动车就停车让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通行效率。所以,其可以不停车让行,不应该被处罚。海宁交警大队认为,行人已经进入人行横道,即使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也属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应该停车让行;如果行人已经停在人行横道上,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示意行人快速通过,行人不走,机动车才可以通过;否则,涉嫌违法。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行走在人行横道上时就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即使中途有停顿,也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本案中,当贝某某驾驶案涉车辆靠近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理由:一、从执法记录视频看,行人已经先于案涉车辆进入人行横道,且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二、行人的前进方向为案涉车辆前进方向的正前方;三、若贝某某驾驶案涉车辆于此时不停车直接通过人行横道,将会给行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现实的威胁。故在本案情况下,贝某某应当停车让行。贝某某驾驶案涉车辆未停车让行,违反法律规定。海宁交警大队可以依法对贝某某的违法行为予以罚款,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记分。海宁交警大队于2015年1月31日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贝某某请求撤销海宁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贝某某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贝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特别是该特定动作不是行人在自由状态下自由地做出,而是由于外部的强力原因迫使其不得不做出的情况下。案发时,行人以较快的步频走上人行横道线,并以较快的速度接近案发路口的中央位置,当看到贝某某驾驶的案涉车辆朝自己行走的方向驶来,行人放慢了脚步,以确认案涉车辆是否停下来,但并没有停止脚步,当看到案涉车辆没有明显减速且没有停下来的趋势时,才为了自身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如果此时案涉车辆有明显减速并停止行驶,则行人肯定会连续不停止地通过路口。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在途经人行横道遇行人通过时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保障行人安全通过马路、减少交通事故、保障生命安全的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法院评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机动车的数量与日俱增,道路交通问题越来越严重。相对于酒驾、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不礼让行人的现象更加普遍,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给行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①。行人也似乎已经习惯了在人行横道上要“礼让”机动车。本案是全国首例机动车驾驶人不服因人行横道前未礼让行人被罚款记分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经新闻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经常发生在身边的人行横道前“谁让谁”的问题。实质上,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行人的问题涉及到通行安全与通行效率相冲突情形下的价值判断与选择,有必要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人行横道的划设目的等方面予以分析。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价值取向与衡量

“人权”与“路权”、“生命权”与“通行自由权”之争既是交通立法思想争论的核心,也是讨论交通法制问题的主线②。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是与生俱来的矛盾,道路交通立法的价值取向就是追求这两种利益的合理平衡,即一方面要保证通行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另一方面又要追求通行的有效性、流畅性。

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程度是衡量一国法律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在法律原则与法律规范中明确对人身权利的优先保护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2003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功能定位、价值取向等方面均体现了对人身权的优先保护和以人为本的精神。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由此可见,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对人身权优先保护的原则,把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换言之,当通行安全和通行效率发生冲突的情形下,通行安全应当优先于通行效率。

二、人行横道的划设目的与行人的权利义务边界

道路交通中,机动车作为一种快速交通运输工具,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处于强势地位,行人往往处于弱势状态。为了保障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必须在其专用道路上行驶。要保证机动车在其专用道路上正常行驶,就必须排除各种障碍,包括行人乱穿马路等现象。为了很好的解决该问题,人行横道应运而生。在车行道上划设人行横道,规定行人从固定地点横过车行道,防止行人随意分散横过道路,为机动车的安全畅通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划设人行横道,对于行人来说,限制了其自由,使其不能便捷地以最短距离、最经济方式横过道路。在此情形下,行人往往要绕行一段距离,才能从人行横道通过道路。对于机动车来说,正是由于有了行人的自我约束,集中在人行横道过道路,才有了在道路其他路段的快捷、畅通通行。这是行人为保证交通安全、畅通作出的权利牺牲。行人在为机动车的畅快通行履行了义务后就应当享有在人行横道上优先通行的权利;机动车享有在道路其他路段的畅快通行后,也应当在人行横道前礼让行人,保证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优先通行权,保障行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如此,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平衡。当然,行人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快速通过,不得无故长时间的停留或进行与通过无关的行为,以尽量避免或减少对通行效率带来的影响。

三、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义务的厘定与审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根据该规定,人行横道前机动车礼让行人的前提是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如何认定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呢?一般而言,如果行人正走在人行横道上,无疑应当认定为正在通过。但是,如果行人已经停在了人行横道上,是否还能认定为正在通过?我们认为,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认定行人是否是“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是科学合理的。如果行人不以通过为目的,停留在了人行横道上,进行与通过无关的行为如玩耍、拍照等,当然不能认定为正在通过,机动车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减速慢行通过;如果行人以通过为目的进入人行横道,即使在人行横道上有短暂停留,也应该认定是“正在通过人行横道”,不能简单以行人“走”或“停”等短暂的特定动作进行判断。换言之,“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并不意味着“正在走”,行人在人行横道上也可以作短暂停留,以观察交通状况,确保交通安全。试想,如果只要行人在人行横道上不“走”了就不被认为是“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机动车就可以不礼让的话,那么,机动车就会肆无忌惮地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迫使弱势的行人停下来。当看到机动车靠近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或停车的趋势,行人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就会本能地主动停下来,待机动车通过后再通过。在此情形下,行人实际上是在机动车的强迫下停下来。如此,行人在人行横道上的优先通行权将无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立法目的将无法实现。本案中,尽管行人在进入人行横道并走到道路中央位置后停在了人行横道上,但行人停下来,是因为看到贝某某驾驶车辆没有停车让行的趋势,行人出于自我保护,才被迫停了下来,并非无故长时间停留,行人后来快速通过道路的行为就足以说明。所以,应当认定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贝某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应当停车让行。贝某某驾车未停车让行,违反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海宁交警大队对贝某某驾车未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记3分,符合法律规定。

“人们遵守法律的主要原因在于,集体成员在信念上接受了这些法律,并且能够在行为上体现这些法律所表达的价值观。” 本案以案例的形式认定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前未礼让行人的违法性,为机动车驾驶人确立了行为规则,指引和督促其自觉地规范自己的驾驶行为,引导形成文明礼让的良好社会风尚,以实现交通法规规范的目的。 


来源:“两拐丨交通安全管理知识传播者”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