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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实验室配置和操作规范

2022-09-14 10:18:21

本规范主要对法医毒物(乙醇) 检测实验室的配置,案件检材(样本)的采集、包装、存放、送检、检测以及相关样品登记、检测记录、鉴定文书等方面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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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医毒物(乙醇)检测实验室配置要求

(一) 检测实验室区域设置

法医毒物实验室总体布局应减少潜在的对样本的污染、检测结果的影响和对人员的危害,各区域必须独立设置。实验室各区域应当有明确的标记,仪器专人专用,避免不同工作区域内专用设备和物品的混用与干扰。相关规范、方法有要求或对结果的质量有影响时,实验室各区域环境的技术要求应制定文件,并实施必要的监控.

1、必备区域设置

1.1采样室:用于对生物学样本采集、包装及照片固定等。

1.2样本储存室(柜):用于对样本分类存放。

1.3样本预处理室:用于对样本预处理、试剂配置等。

1.4样本检测室:用于气相色谱仪对待测样本检测。

1.5气源室(柜):仅用于存放气体钢瓶。

1.6天平室:仅用于样本或标准物质的精确称量。

2、建议选配区域设置

2.1灭菌室:用于对实验器材、器具进行消毒等。

2.2危险品保存室:用于存放某些危险试剂或物品等。

2.3洗涤区:用于清洗检测样本所需的器件。


(二)实验室试剂配置(乙醇检测)


乙醇检测实验室用水为GB/T 6682规定的二级去离子水乙醇叔丁醇均为色谱纯。

实验室的乙醇标准品应当溯源到SI测量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以不少于5个不同系列浓度的乙醇标准溶液通过气相色谱仪测定做标准曲线,以此用于待测样本乙醇含量的定量和内部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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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验室仪器配置


用于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应当加以唯一性标识及状态标识。对结果有重要影响的仪器的关键量或值,应当定期进行量值溯源,必要时进行期间核查。

1、必备仪器配置:

      1.1 分析天平(0.1 mg)

      1.2 旋涡混合器

      1.3 离心机(4000 r)

      1.4 微量移液器

      1.5 玻璃器皿

      1.6 恒温水浴锅

      1.7 烘箱

      1.8 通风柜

      1.9 冰箱

      1.10 乙醇标准物质

      1.11 气相色谱仪或顶空气相色谱仪

2、建议选配仪器配置

      2.1 制纯水设备

      2.2 分析天平(0.01 mg)

      2.3 低温冰箱


(四)实验室人员配置


至少配备3名具备法医毒物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才可开展相应的检测项目。

1、岗位要求

      1.1 司法鉴定人:取得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1.2 司法鉴定人助理:取得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2、培训要求

     司法鉴定人完成司法部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要求,司法鉴定人助理完成省厅规定的教育培训要求.



(五)乙醇检测实验室资料


1、实验室操作手册或作业指导书

   1.1 实验操作:乙醇检测方法和结果分析规范流程。

   1.2 仪器操作:仪器的使用、维护、保养作业指导书.

   1.3 试剂配制:试剂的配制、保存作业指导书.

   1.4 其它:生物安全管理作业指导书、计算机文件和数据控制作业指导书等。

2、说明书

   2.1 试剂说明书。

   2.2 仪器设备说明书。

3、记录

    记录信息应充分,包括案件信息、环境条件、实验记录、图谱、计算结果等,确保该检测结果的可溯源.

   3.1  案件登记:案件受理记录,检材采集或接收、后处理记录,鉴定文书签发记录等。

   3.2  实验记录:检验过程中样本的提取记录,气相色谱仪检测记录,检验结果图谱、数据分析记录等。

   3.3  仪器记录:仪器运行记录,仪器维护保养记录等.

   3.4  其它:实验室温湿度记录,冰箱温度记录等。

4、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二、法医毒物(乙醇)检测程序及要求

(一)司法鉴定受理

司法鉴定受理遵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委托受理规则》执行.

(二)检测流程

1、样本采集

在样本室采集样本,应当至少有两名司法鉴定人在场,采样人员应核对被检人的身份信息。采样分A、B两份,每份体液量(血液、尿液、组织液等)不少于2mL。采集后应当注明唯一性标识的编号(该编号不能含有被检人姓名)和采样时间,并照相固定。样本及时转交受理室工作人员。

2、样本接收

      2.1鉴定方采集的样本:样品受理室工作人员接收样本,分别为A、B两份,核对采集时注明的唯一性标识和采样时间,核对无误后,贴上鉴定方的唯一性标识后,A样本由鉴定人接收用以检测,B样本由执法部门保存。

     2.2 执法部门送检的样本:样品受理室工作人员接收样本,分别为A、B两份,核对送检方的唯一性标识(该标识不含有被检人姓名)和采样时间.核对无误后,贴上鉴定方的唯一性标识,照相固定后,A样本由鉴定人接收用以检测,B样本由执法部门保存。

3、样本检测

    司法鉴定人接收A样本后,核对信息,检查样本的完整性并检测。  

4.剩余样品的处理

   剩余样品低温(—20︒C)保存3个月后,按生物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

5.结果报告

实验完毕,分析实验数据,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当检测结果低于检出限时,应在鉴定文书中提供检出限的数值。当鉴定结果用数值表示时,应该遵循数值修约规则,并使用国际单位。当解释结果需要或委托方有要求时,应提供测量不确定度报告.

6.档案保存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委托鉴定事项完成后三个月内收集下列材料,整理立卷并签字后归档。


三、参考标准与规范


1、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

2、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

3、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司发通〔2007〕71号);

4、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

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2006);

6、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血液中乙醇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0);

7、《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浙司〔2010〕174号);

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