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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案件有哪些特点?
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案件有哪些特点?

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案件有哪些特点?

2023-03-01 14:12:34

案件特点


从目前来看,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2022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犯罪增长迅速。2021年7月,国家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列管后,全年起诉相关犯罪1078人,同比增幅257%;2022年1至3月起诉相关犯罪464人,数量大。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人工合成特性”导致其外延呈开放性。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由人工合成,故它的分子结构随时会根据制造者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使涉案的物质呈现品种不断翻新、多样性的特点。从2019年到2022年,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被包装成“娜塔莎”“小树枝”“小金丝”“嗨烟”、电子烟、沉香烟等多款品种出售,其具体成分涵盖了ADB-FU-BINACA、JWH-250吲哚类物质、5F-ADB、5F-MDMB-PIC、ADB-BUTI-NACA、MDMB-4en-PINACA等多种物质。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混合在各种载体里出售,含量计算难度大。在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案件里,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加入各种不同的载体里销售的。有的将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的烟丝掺入普通香烟中以普通烟的样子出现,也有的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掺入到香料、花瓣、酒水饮料、糖果零食等物品里。在“上头电子烟”案件中,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或被溶于烟油,或涂在烟丝表面,这给计算合成大麻素含量造成麻烦。


“同城跑腿”成为案件多发帮手。“上头电子烟”的销售,为数不少是通过跑腿传递的方式实现的。跑腿送货者将“上头电子烟”烟油及吸烟工具送到购买人指定的收货地点,但大都表示自己不知道客户要求送的是什么东西。


困境与对策


司法实践中,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案件的办理仍面临一些困境。首先是主观故意认定障碍。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有着类似于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特性,与传统毒品外观存在差异,再加上列管的滞后,不少案件发生横跨了《公告》发布前后,因此犯罪嫌疑人往往以不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毒品,或称是“违禁药品”为由,否认主观上有销售毒品的故意。其次是量刑标准有待进一步统一。目前判决此类案件,存在以合成大麻素类物质载体的数量作为合成大麻素含量来认定,而不是以其实际含量作为定罪量刑标准的问题。此外,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种类相同的案件,存在量刑不平衡问题,合成大麻素比照海洛因折算毒品含量后的基准刑,也不尽相同。


针对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案件办理面对的难点问题,笔者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规范鉴定标准,明确鉴定机构应对毒品具体成分和纯度作出鉴定。对于出售的某类物质是否系合成大麻素类物质,除了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则是主要依据,两者不可缺一。合成大麻素类毒品由于加入了提炼、加工、包装等环节,毒品的形态会发生重大改变,并且合成大麻素的精神活性是一般普通大麻素的4至5倍,在合成大麻素与传统天然大麻素掺杂的情况下,确定具体成分和纯度可以区分某类物质的毒品种类。特别是混合型毒品物质,其毒品含量计算通常是将该物质内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相加作为该物质的毒品含量。具体成分和纯度的确定能够使得不同毒品在折算为海洛因时不会发生偏差。因此鉴定机构应当对合成大麻素类毒品既要进行具体成分鉴定,同时也要进行纯度或含量的鉴定。现有相关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要求,故建议增补相关规定,或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结合案件实际,完善折算标准,确定主观故意和量刑幅度。涉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案件发生在国家列管的前后,存在着时间差,而国家列管又与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折算标准的确定又存在时间差,双重时间差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认定和定罪量刑影响较大。对此,应根据实际情形,按照折算标准判定。行为人明知吸食“上头电子烟”会产生精神亢奋、晕眩、上瘾等类似吸食毒品的效果,并且也知悉“上头电子烟”销售渠道的隐蔽性或不法性,其应当知晓该电子烟为毒品已被国家管制。行为人出售毒品行为横跨列管时间,以不明知或以违禁药品作为抗辩的,应结合上述情形,或以其接触的群体、列管前后有无接触相关宣传视频等判断其主观是否明知。在此基础上,应以海洛因、鸦片和甲基苯丙胺等典型毒品为判断基准,以量化的形式,将新型毒品的有毒成分与基准型毒品进行比较、折算,根据折算后的毒品层级不同,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设置轻重不同的刑罚幅度。


(作者金琳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双屿检察室副主任;王丽丽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