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 第2部分: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A/T 1999.2-2022(全文)弘德网_弘德商城_公共安全产品网
一、目录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鉴定要求
5 鉴定步骤与方法
6 鉴定书
附录 A (资料性) EDR 原始数据提取解析步骤
附录 B (资料性) 鉴定过程原始记录表
参考文献
二、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是GA/T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的第2部分。GA/T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
——第2部分: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毅、高岩、冯浩、李平凡、张雷、魏然、张超、严永、宋耀鑫、张琳。
三、引言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是事故处理程序中的重要环节,车辆速度鉴定是其中的重要技术方法,对分析事故致因、认定事故责任具有重要的证据支撑作用。车辆速度鉴定可基于动力学理论、经验公式、模拟试验、仿真再现、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视频图像等方法,在车辆速度鉴定中宜根据事故形态、检材条件选择合适的方法,满足多种鉴定方法应用要求的宜进行交叉验证。GA/T 1999的制定是为了指导车辆速度鉴定方法的选取,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的鉴定要求、鉴定步骤和鉴定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是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的通用性、基础性标准,GA/T 1999 是对GB/T 33195-2016中鉴定方法的补充和细化,GA/T 1999拟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 1 部分: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旨在保证基于汽车行驶记录仪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 2 部分: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旨在保证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 3 部分:基于视频图像。旨在保证基于视频图像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合准确性。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方法
第2部分: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0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的术语和定义、鉴定要求、鉴定步骤和方法、鉴定书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基于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的其他鉴定可参照执行。
0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195—2016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
GA/T 1998-2022 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
0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碰撞事件 impact event
达到或超过触发阈值的碰撞或其他物理事件,或者其他任何导致不可逆约束系统展开的事件,以先发生者为准。
[来源:GB 39732—2020,3.1]
3.2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vehicle event data recorder system;EDR
由一个或多个车载电子模块构成,具有监测、采集并记录碰撞事件发生前、发生时和发生后车辆和乘员保护系统的数据功能的装置或系统。
[来源:GB 39732—2020,3.2]
3.3 EDR 控制器 EDR controller
用于监测、采集并记录碰撞事件发生过程中时间序列数据的车载电子模块。
[来源:GB 39732—2020,3.3]
3.4 锁定事件 locked event
满足锁定条件,不被后序事件覆盖的EDR记录的事件。
[来源:GB 39732—2020,3.10]
3.5 非锁定事件 non-locked event
不满足锁定条件,可被后续事件覆盖的EDR记录的事件。
[来源:GB 39732—2020,3.11]
3.6 EDR 记录报告 EDR record report
由EDR数据提取工具转译输出的包含车辆EDR记录的可读报告。
[来源:GB 39732-2020,3.19]
3.7 完整性校验值 integrity check value
使用散列算法等特定算法对电子数据进行计算获得的用于数据完整性校验的数据值。
[来源:GA/T 1568-2019,2.74]
04.鉴定要求
4.1 鉴定设备与检材受理要求
4.1.1 鉴定机构应按照 GA/T 1998-2022(《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中 4.1 的规定配备相关鉴定设备,其中,EDR 数据提取解读仪应为必备的设备。
4.1.2 EDR 数据提取解读仪应能通过汽车车载诊断接口连接 EDR 或直接连接 EDR 控制器,应具备提取EDR 原始数据、将 EDR 原始数据导出保存、将 EDR 原始数据转译为 EDR 记录报告等功能。
4.1.3 EDR 数据提取解读仪应以只读操作模式对 EDR 进行数据提取,不应具备对 EDR 原始数据修改、删除的功能。
4.1.4 委托鉴定单位应向鉴定机构提供相关检材,例如:待提取 EDR 数据的事故车辆或 EDR 控制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勘验照片、机动车行驶证、监控视频等。
4.1.5 委托鉴定单位提供 EDR 控制器的,应提供 EDR 控制器的提取记录,以保证 EDR 控制器与事故车辆之间的对应关系。
4.2 环境和固定要求
4.2.1 应保证鉴定环境处于鉴定设备的正常工作条件范围内。
4.2.2 提取 EDR 数据时,应按照 GA/T 1998-2022(《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中 5.7 的规定对 EDR 控制器进行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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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鉴定步骤与方法
5.1 鉴定准备
5.1.1 通过事故车辆提取 EDR 数据的,应对事故车辆以下信息进行检查,并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
a) 车辆号牌、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
b) 车辆整体变形和损坏情况;
c) 安全气囊、安全气帘、安全带预紧器等约束系统展开情况;
d) 轮胎型号和损坏状况;
e) 车辆诊断连接器或数据接口的位置及状况;
f) 其他与事故相关的信息。
5.1.2 通过 EDR 控制器提取 EDR 数据的,除对 5.1.1 中的信息进行核查外,还应对 EDR 控制器进行编号,对 EDR 控制器以下信息进行检查,并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
a) 控制器类型;
b) 外观状态;
c) 接线端口状态;
d) 铭牌信息。
5.2 EDR 原始数据提取和解析
5.2.1 提取 EDR 原始数据应遵守 GA/T XXXX—XXXX(《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的 7.2 规定。
5.2.2 通过事故车辆提取 EDR 原始数据时,应至少进行两次提取 EDR 原始数据,并对比提取结果是否一致。如果两次读取 EDR 数据不一致的,应通过 EDR 控制器进行数据提取。
5.2.3 对于提取的 EDR 原始数据,应按照 GA/T 1998-2022(《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取证技术规范》)第 8 章的规定进行完整性校验和保存。
5.2.4 应根据事故车辆的制造年份和 EDR 控制器的型号使用适宜的 EDR 数据提取解读仪软件版本进行数据解析。
5.2.5 应完整解析 EDR 原始数据中记录的所有事件信息和 EDR 控制器的状态信息。
5.2.6 采用 EDR 数据提取解读仪对提取的 EDR 原始数据按照协议进行数据解析,生成 EDR 记录报告。
5.2.7 通过事故车辆提取和解析 EDR 原始数据操作步骤见附录 A 中的图 A.1。
5.2.8 通过 EDR 控制器提取和解析 EDR 原始数据操作步骤见图 A.2。
5.3 事件相关性分析
5.3.1 EDR 记录报告中存在事件记录的,应分析记录的事件与事故的相关性。
5.3.2 对于锁定事件,应对 EDR 记录的发出约束系统展开指令情况和事故车辆约束系统实际展开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EDR 记录报告中的事件与事故的相关性。
5.3.3 对于非锁定事件,可通过对比事件触发时 EDR 控制器的上电周期数与提取时上电周期数、事件触发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车辆行驶里程数等方式分析事件与事故的相关性。
5.3.4 对于一次事故中存在多次碰撞事件的,应根据实际碰撞形态、碰撞顺序及时间间隔与 EDR 记录报告中的事件类型、触发顺序及时间间隔的对比,分析事件与事故的相关性。
5.3.5 根据事件相关性分析结果,确定需要鉴定的车辆速度所对应的事件及事件触发前车辆的速度。
5.4 数据记录完整性分析
5.4.1 确定 EDR 记录报告中与事故相关的事件后,应分析事件数据记录的完整性。
5.4.2 可通过核查事件数据记录完整性状态值、时间序列数据的记录完整情况等方式进行完整性分析。
5.4.3 事件触发前车辆速度数据记录不完整时,不得作为速度鉴定的依据。
5.5 数据有效性分析
5.5.1 应根据 EDR 记录报告的数据说明确定车辆速度的记录范围、记录方式和记录精度。
5.5.2 当 EDR 记录的车辆速度在多个记录时间点均为记录范围的上限值时,应通过发动机转速值等其他参数分析速度数据的有效性。
5.5.3 应核查事故车辆在事发前是否存在车轮抱死、打滑、空转、爆胎或车辆腾空、翻滚等情况。若存在这些情况时,应结合事故现场及车辆勘验情况对 EDR 记录报告中车辆速度数值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5.6 车辆速度的确定
应按照5.4、5.5、5.6的规定开展EDR记录报告分析,确认事件相关、记录完整、数据有效后,根据EDR记录报告中与事故所对应的事件触发前的车辆速度值得出鉴定结果。
5.7 过程记录
应记录鉴定实施过程,记录格式见附录B中的表B.1。对于鉴定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通过复制性备份、录像、截图、拍照等方式进行保存。
06.鉴定书
6.1 鉴定书内容应符合 GB/T 33195—2016 中 4.2.6 的相关规定。
6.2 应对 EDR 数据的提取方式及检材状况进行描述。对于通过事故车辆提取 EDR 原始数据的,应描述车辆识别代号、车辆主要损坏变形情况、车辆约束系统展开情况等信息;对于直接通过 EDR 控制器提取 EDR 原始数据的,还应体现 EDR 控制器的唯一标识、外观和接口状况信息。
6.3 应描述所使用的鉴定设备,包括型号和软件版本信息。
6.4 应描述提取的 EDR 原始数据文件完整性校验值,EDR 记录报告中事件与事故的相关性、数据记录完整性、数据有效性分析过程和结论。
6.5 鉴定意见表述应包含鉴定对象、速度对应的时刻(状态)、速度数值和单位等信息。必要时,可通过附图、表等形式进行鉴定意见表述。
示例1:×车在×事件触发前×s 到触发时刻的车速分别为____、____、……、____km/h。
示例2:×车在×事件记录时段内驾驶人首次采取行车制动措施时刻的车速为____km/h。
示例3:×车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未记录与事故相关的车辆速度。
注:带下划线格式的内容按实际情况填写。
参考文献
[1] GB 39732-2020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
[2] GA/T 1568-2019 法庭科学电子物证检验术语
[3] IEEE 1616 Standard for Motor Vehicle Event Data Recorders
[4] SAE J 1698—1 Vehicle Event Data Interface—Output Data Definition
[5] SAE J 1698—2 Vehicle Event Data Interface—Vehicular Data Extractio
文章转自:”两拐|交通安全管理知识传播者“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