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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取证在制假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浅析电子取证在制假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浅析电子取证在制假案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2022-11-23 09:19:47
随着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兴起,与计算机有关的各类犯罪案件也在涌现。犯罪手段更新、迭代加快,所产生的电子证据往往也具有数据量庞大的特点,而在对涉案电子数据鉴定过程中,全面提取、客观分析相关数据,获取有效电子证据,对案件准确定性和量刑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制假这类案件中,电子证据对于打击该违法行为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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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制假案件
制假造假是种违法行为,严重就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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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12月,潘某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案件经过
“东南亚证件集团”是由潘某及其亲属建立的制假窝点。从制作假证、假章,到联系业务和发货、发广告,一条严密庞大的制假售假链条在此形成。
据办案民警回忆,仅现场就查获了300余枚假章、400余本假证、300余枚空白印章以及1000余本空白证件证书,连同制假设备等整整装了3辆皮卡车。
面对海量的假证假章,作为“集团”负责人的潘某及其妹妹却以“记不清”等说辞敷衍,仅承认3笔犯罪事实,总共涉及假证假章10余本(枚),与查获的数量远远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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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由于潘氏姐妹主要通过微信与QQ“承接”业务,该案承办检察官、吴中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刘庆商请公安机关对潘氏姐妹的3部手机进行数据恢复,深挖更多犯罪事实。同时,吴中区检察院决定充分发挥其在2014年就设立全省唯一基层院电子物证实验室的优势,对该案开展自行补充侦查。
为精准提取、避免遗漏,取证工作人员综合比较多款电子取证软件,决定使用手机取证分析软件对潘氏姐妹等人的3部手机进行提取与恢复,共检出微信信息112万余条,其中有大量制售假证假章的聊天记录。
除了对手机数据进行恢复,取证工作人员还对潘某工作室里的三台电脑主机进行了勘查。为保证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防止原始数据被“污染”,她以虚拟机模拟真实运行环境启动操作系统,发现潘某等人早在2016年就在电脑中保存了大量证件印章的电子模板,并新建了大量记录有个人信息的证件电子档文件。这一证据有效驳斥了潘氏姐妹2018年11月才开始制售假证假章的辩解,将犯罪时间足足往前提了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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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结
大数据时代,信息化交流愈加频繁,违纪违法犯罪行为往往留下电子数据痕迹。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电子数据在查证违纪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在逐渐的摸索中,全国各地的数据监察中心构建了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印证体系,使办案人员将电子数据和传统证据融合贯通,排除矛盾,让证据能够“ 开口说话”,为打击造假案等违法犯罪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