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培训权威指南丨《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案例分析(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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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第一期
“隐性富豪”遗嘱鉴定及质证过程
案情背景情况
香港居民蔡某,生前靠领取香港政府救济金为生,长期与1名女菲佣莫某同居生活。蔡某死后,身边无亲无故,只有同居菲佣莫某为其料理后事。莫某在整理遗物时,偶然发现一把某银行保险箱的钥匙,但并不知保险箱中为何物?遂持保险箱钥匙至所属银行查询,没想到蔡某放在银行保险箱内的东西竟然是价值一亿八千万的房产和股票。原来靠领取救济金生活的蔡某,是一名身价过亿的富豪,被当地媒体称为“隐性富豪”。
之后,莫某再次前往托管银行,声称自己是蔡某生前的同居妻子,蔡某于1996年5月24日立有遗嘱(图2-1),依照遗嘱内容蔡某已经将其所有财产与股票交给莫某,并声称有莫某的妹妹可作证。托管银行怀疑该遗嘱的真伪,随即登报寻找蔡某合法继承人,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此案后,庭审的焦点最终集中到该案关键证据“遗嘱”的真伪上。根据香港法律,当事人必须向法庭举证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遂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对“遗嘱”上蔡某的签名真伪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经原告委托,多家鉴定机构就“遗嘱”上蔡某的签名真伪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其中有的鉴定机构认为“遗嘱”上蔡某的签名是本人书写,有的鉴定机构认为“遗嘱”上蔡某的签名不是本人书写。面对不同鉴定意见,原告方不敢贸然选择对其有利的鉴定意见向法庭举证。为慎重起见,原告方最终再次委托对“遗嘱”上蔡某的签名真伪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人一致认为“遗嘱”上蔡某的签名是本人书写(但鉴于送检的检材和样本均为复印件,故只出具了倾向认定意见,且“遗嘱”上内容应是莫某书写)。
面对出具的鉴定意见,原告方虽然认可鉴定意见,但仍然坚称此“遗嘱”必定有假!鉴定人也认真分析了此“遗嘱”,也认为确有多处疑点:一是该“遗嘱”的形式可疑。涉及上亿元的财产却书写在如此一张规格较小的纸条上。二是该“遗嘱”布局可疑。内容字迹字体小且紧密,落款蔡某的字体大且下面还留有近半页纸的空白;三是该“遗嘱”内容可疑。内容恰好是银行保险箱中的不动产和股票,针对性很强;四是该“遗嘱”的提交时间可疑。被告为何不第一时间提交,而要时隔多月提交(虽然被告称是因为时间太长不知放在什么地方,寻找很长时间才发现)。鉴于该“遗嘱”以上诸多不合常理之处,鉴定人高度怀疑该“遗嘱”存在利用蔡某签名添加内容变造的可能!但如何从技术上破解该“遗嘱”真伪之谜呢?
鉴定人认为可以从该遗嘱形成过程下手,遂要求委托方提供被告对该“遗嘱”形成过程的陈述。根据被告莫某在法庭上陈述,该“遗嘱”形成的基本过程:立遗嘱当天,莫某是用平时保存在家里的一叠“入数纸”(空白的银行取款单)中的一张,先由蔡某在空白处书写遗嘱内容并签名,再由妹妹作为见证人在落款处签名,然后裁去周边印刷内容后保存至今,因为保存时间太长,故忘记放在什么地方,寻找很长时间最终才发现。根据此陈述,该“遗嘱”又增加一处疑点:如此重要的“遗嘱”,为何偏要在空白取款单上书写,还要裁去周边的印刷内容?难道家里就没有可用的正规空白纸张吗?鉴定人分析认为,根据以上种种疑点,该“遗嘱”很有可能是利用蔡某签好名后保存起来并未使用的“入数纸”,再添加内容变造形成。要从技术上证明该推断,必须对该“遗嘱”原件进行鉴定。
应委托方邀请,鉴定人携带放大镜等简单的设备前往香港地区高等法院对“遗嘱”原件进行检验发现:该“遗嘱”纸张上确实存在经两次对折后形成的3条折痕(图2-2),且分别与内容字迹多处形成交叉,经用放大镜观察,交叉部位不同程度地反映出先形成折叠痕迹后书写字迹的特点(图2-3)。


综合以上检验结果,鉴定人向委托方出具了鉴定报告,鉴定意见认为,送检“遗嘱”纸张上折叠痕迹与书写字迹形成的先后顺序为先折后写,而被告对“遗嘱”形成过程的陈述与鉴定意见明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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