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法院受理的左某某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需要,对送检的《内部分包合同》上的“新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文进行鉴定。
鉴定材料:
检材:第1页、第2页甲方处有“新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枚印文,鉴定日期2015年10月8日的《内部分包合同》原件1份2页。(以下称检材)
本鉴定依据GB/T 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8-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1-2018《印章印文鉴定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鉴定使用的仪器:视频荧光文检仪、某体视荧光显微镜等进行检验。
(一)宏观检验:
初检:检材为21cm×29.7cm的A4纸张,页面无污损和破坏痕迹,检验《内部分包合同》第1页、第2页“新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枚印文,均为浅红色圆形印文,色泽匀称,印文内容完整,整体布局清楚,具备鉴定条件。
(二)显微镜检验:
检验《内部分包合同》“新疆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枚印文,显微观察发现:①显微形态及分布:印文墨迹呈墨水状,与纸张结合紧密,无颗粒感,无油迹洇散,笔画上及边缘见彩色溅墨墨点(黄、品、青颜色)。②笔画形态变化:印文笔画线条粗糙、模糊,部分笔画缺失,笔画边缘和转折变钝,图文质量符合喷墨打印机形成的特点。(详见印文检验图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