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1日11时42分左右,吴××驾驶豫K0××××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被鉴定车辆)行驶至××县××大道处,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电动两轮车驾驶人死亡。事故发生后,为调查事故原因,案件承办单位委托了一家鉴定机构对该案进行鉴定,初次鉴定认为被鉴定车辆事发时的车速鉴定条件不足、无法鉴定。当事人家属对豫K0××××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事发时车速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办案单位于2021年12月1日委托本单位进行重新鉴定。提供的鉴定材料包含:被鉴定车辆。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SF/T 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及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进行检验,根据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模块中记录的EDR数据,结合被鉴定车辆所检见痕迹,对委托事项进行鉴定。
(二)被鉴定车辆检验所见
车辆识别代号为LFV2A20×××××××××。前进气格栅左部及中部局部破损、碎落。前号牌左部及其邻近前保险杠区域向内挤压变形。前保险杠右部局部弯折变形。里程表显示为2274km。
利用CDR(CRASH DATA RETRIEVAL SYSTEM)读取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模块中记录的数据,部分数据如下:
System Status at Event (Most Recent Event)
图1 读取时系统状态数据(部分)
Pre-Crash Data -5 to 0 Sec (Most Recent Event)
图2 Most Recent Event碰撞前数据(部分)
图3 Most Recent Event纵向速度变化
图4 Most Recent Event横向速度变化
【分析说明】
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模块记录数据示,该车安全气囊模块中记录了1个事件,该事件触发记录时的点火次数为677,该事件记录的最大纵向速度变化值为-10km/h,其纵向速度变化曲线如图3所示,该事件记录的最大横向速度变化值为-1km/h,其横向速度变化曲线如图4所示。
被鉴定车辆检验情况,如前进气格栅、前号牌以及前保险杠的损坏情况等,其受力方向为由前向后,符合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模块记录数据(纵向速度变化、横向速度变化)所体现的受力情况,结合本次数据读取时的点火次数为687,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模块中记录的事件数据为本次事故的数据。
根据图2所示被鉴定车辆碰撞前的车速及对应的行车制动开关数据,被鉴定车辆在碰撞前约2秒时踩下制动踏板,此时其对应的行驶速度约为42km/h。
【鉴定意见】
豫K0××××号牌捷达牌小型轿车事发时(开始制动时)的速度约为42km/h可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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