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了解一下虚拟币司法鉴定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的应用逐渐向各个领域渗透,货币存在的形式更加虚拟化,出现了摆脱任何事物形态,只以电子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货币。
那么什么是虚拟货币呢?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四类:
1.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
2.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
3.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
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 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将第二条第八项修改为:“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为何加入虚拟货币?最高法刑三庭相关负责人解读称:修改后《解释》在原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在该条第八项、第九项中分别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增加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作为第十项,为依法惩治P2P、虚拟货币、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依据。
如何认定非法集资?最高法刑三庭相关负责人解读称:修改后《解释》保持四个认定要件不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该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表述作适当修改。四个标准分别是:(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对涉嫌集资诈骗罪的量刑依据是什么?办案机关在发行虚拟币涉嫌集资诈骗罪的案件中,通常会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平台或交易所的交易数据进行鉴定,以此来认定案件的犯罪数额。犯罪数额无疑是刑事案件的关键,犯罪数额的大小将决定案件位于哪一个量刑档位,也决定了行为人应承担的责任大小。
在涉及虚拟币的案件中,对犯罪数额鉴定所使用的检材通常是来自交易所或平台的交易记录。
鉴定机构在承接虚拟货币鉴定工作时,要着重检材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充分性。首先,鉴定机构要确认电子数据检材为原始存储介质,并贴有封条,其次关注检材的完整性;最后审查检材数据要有目的地“筛选”,能够完整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在对检材进行审查时,发现存在异常的数据并排除,每一位参与人的身份信息、交易信息都应该是明确的,需要排除检材数据存在的错漏才能开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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