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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数据信息司法鉴定技术的积极辅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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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数据信息司法鉴定技术的积极辅助功能

2023-04-18 10:16:51

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社会上热议的话题和关注的焦点。近年来,网购平台和线上社交软件百花齐放,极大地便捷了人们的学习、工作、购物和互动娱乐及社交模式,一些平台商家为销量和利润使出浑身解数,促进营销模式以“博人眼球”吸引客户和消费者。个别地方的不良商家也以“偷梁换柱”的方式“蹭”知名注册品牌商标或相对知名度高的著名品牌的商品“福利”打擦边球卖货,严重违反了“商标法”,损害了原创和消费者的利益,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者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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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知识产权及主要类型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方面或文化艺术方面,对创造性的劳动所完成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最主要的三种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知识产权的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也被翻译为“智力成果权、智慧财产权或智力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类型主要有两类:一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二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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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说明
典型案例:发生在2022年某地区的某某医疗公司与某商贸公司违约作虚假宣传纠纷案。
基本案情如下:
原告某某医疗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消毒及医院感染防控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科技型企业,是“利尔康”消毒产品商标的商标注册人。2021年5月1日,原告授权被告某商贸公司为其经销商,负责销售其所研发生产的“利尔康”注册系列产品,授权有效期为一年。到2022年5月原告终止对被告的授权经销资格。但被告在其销售平台上未删除相关销售链接,在原有销售链接的基础上还修改链接标题、商品照片、商品详情后,造成被告销售平台与原告销售渠道形成恶意竞争的其他品牌商品。因原告已有销售链接累积大量的销售量和用户评论,令原告对被告不满其对原告研发注册的商品的销售状况,同时被告利用用户评价作虚假的或易引人误解的商业销售宣传。认为被告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至当地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含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20万元。
诉前,原告方向所在地区的某公证处申请出具了公证书:原告方通过该公证处互联网公证平台中的“见证实录”功能,对其取证操作过程进行实时保全。保全取得的证据文件,共计165张屏幕截图。实时存入某公证处服务器并保管,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与当日当时页面内容相符。
当地法院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维权必然产生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损失1.6万元。原告因被告造成的不正当竞争损失赔偿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本案为2023年2月16日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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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此不难看出本案要点主要是,被告在与原告授权的研发注册的已有商品链接上“合同终止后”,仍将本属于原告知识产权的商品擅自更换为原告的另一款商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可谓是“偷梁换柱”式的侵权行为,也很明显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被告不仅违反了电商平台行业的商业惯例和一般商业道德,亦违反电商平台规范或规则,更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2022年3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在本案中相关有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审判法律依据的问题。虚假宣传既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本案合议中,对被告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即:适用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为审理依据,也是原、被告双方争议的问题焦点。根据原告诉求是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进行赔偿;被告辩解其行为只是侵权法律关系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经审查事实、电子数据公证书证据,并向网购平台运营商协查调取证据,最后合议认定,被告确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适用《不正当竞争法》。故而,不会以被告辩称的侵权法律关系作为审理的法律依据。二是原告做了商品相关电子数据公证保全证明,佐证被告构成虚假宣传。
大家知道,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证明力低、易消逝的特点。一方面,本案恰有大量电子数据证据需取证,而互联网电子数据公证弥补了传统物证公证时效性问题。主要是通过先进技术诸如区块链底层技术、可信时间戳技术等解决存证后、公证前数据易被篡改的问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告的“偷梁换柱”行为被互联网取证存证技术及时有效固定,强化公证书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但是,鉴于除本案外,通常取证的人有时可能是企业普通职工或老百姓,所取证据是否完整、是否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等取证有效性问题,更是决定着案件的走向,如何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就成为关键一步。数据被篡改、丢失,则涉及数据恢复等更深次层技术问题,司法鉴定可与互联网公证形成优势互补。3
结语
如果假设本案中电子数据已篡改、采取复杂技术删除后无法公证保全,那么又如何恢复和完善证据链?
小编要在这里“划重点”了!即不论是己方取证受阻,还是诉讼中质疑对方证据,电子数据信息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为电子证据客观完整真实的恢复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专业性背书。它具备对系统底层技术可靠性和确认电子证据一致性鉴定的专业能力,可以解决当下海量的电子数据信息的庞杂、复杂和及易篡改、误删除等诸多问题。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电子数据信息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存储设备、装备等进行科学专业的重新恢复、复盘和评估涉案的电子数据信息事实的过程,并形成规范化司法鉴定文书即司法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供公检法司等侦诉审相关部门参考。
电子数据信息司法鉴定专业技术性强且不受地域限制,为类似像上述虚假宣传等各类性质的纠纷案件中的电子物证,对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专业性、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为司法部门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鉴定意见。其中,包括对存储介质(硬盘、光盘、优盘、磁带、存储卡、存储芯片等)和电子设备(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考勤机、车载系统等)中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以及对公开发布的或经所有权人授权的网络数据的提取和固定,还包括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生成、用户操作、内容关联等进行分析。作为技术上的支持可以很好地与各地各级公检法及公证部门保真、保全形成优势互补与精密衔接,锁定电子证据链的客观真实完整性,积极协助公检法机关精准打击各类性质违法犯罪行为无处遁形,同时也能在相关司法部门授权委托前提下,依法依规积极维护当事人保存好为维权恢复不慎误删的电子数据信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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