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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新修订

2021.1月出版,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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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年份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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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新版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全新修订,特别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或修改的刑事责任年龄条款、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犯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类犯罪规定、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高空抛物犯罪行为、赌博犯罪、、食品药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等都进行全新解读。
权*性 权*机构出版,专业人士编写,法律文本标准
实用性 重点法条注释,条文主旨提示,配套附录实用
易用性 解读立法本意,注释精准易懂,开本便于携带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是法律出版社“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丛书之一:
1.内容详实具体,解读清晰易懂。本书邀请法律专家对《刑法》条文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逐条解读,内容全面丰富实用,解读清晰易懂。此外,特别邀请法律专家撰写【条文主旨】提炼法条核心内涵,提示法律重点要点。
2.更新迅速,紧跟立法动态。本次新版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全新修订,本次修订特别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或修改的刑事责任年龄条款、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犯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类犯罪规定、特殊职责人员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规定、高空抛物犯罪行为、赌博犯罪、、食品药品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等都进行全新解读,根据*新相关的刑事司法解释等文件进行修正,完善相关关联法规。
3.附录实用,升级收录指导案例。 本书特设附录部分,主要收录了:(1)自1997年以来的21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刑事立法解释;(2)《刑法》历次修改条文新旧对照表,并对比标注每条修改变动重点,直观展现立法变化。(3)按照罪名,分门别类收录《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司法业务文件,提高本书实用性。(4)精心整理*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提炼裁判要旨和相关法条,并附上关联二维码。

作者简介

法律出版社 成立于1954年,是司法部直属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享有“社会科学类全国一级出版社”、“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全国首批“数字出版转型示范单位”和“中 央国家机关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是法律出版社旗下的专业法规编纂团队。法规中心以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为主要内容,分析研究立法主旨和读者需求,策划编纂适合办案实务、教学研究和一般大众实际需要的各类法律图书。法规中心长期与国家机关、法学院校及研究机构保持密切合作,拥有相关领域较为权*、专业的作者资源和编辑团队。
近年来策划出版的畅销图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新编法律小全书系列”“法律单行本注释本系列”“学生常用法律手册系列”“*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配套解读与实例系列”等。

目录

目  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适用提要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一编 总则
 第 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 一条 立法目的和根据
   第二条 任务
   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
   第四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五条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
   第七条 属人管辖权
   第八条 保护管辖权
   第九条 普遍管辖权
   第十条 域外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一条 外交代表的刑事豁免
   第十二条 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 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
责任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与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
   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
   第二十六条 主犯
   第二十七条 从犯
   第二十八条 胁从犯
   第二十九条 教唆犯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三章 刑罚
  第 一节 刑罚的种类
   第三十二条 刑罚的分类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
   第三十六条 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非刑罚性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之一 从业禁止
  第二节 管制
   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管制罪犯的义务与权利
   第四十条 管制的解除
   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
  第三节 拘役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
  第五节 死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
   第五十一条 死缓执行期间的计算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的判处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与执行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
   第六十条 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 一节 量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根据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第二节 累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第六十六条 特殊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第六十八条 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七十四条 不适用缓刑的对象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察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
  第六节 减刑
   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
  第七节 假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
   第八十二条 假释程序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
  第八节 时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适用的变通
   第九十一条 公共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四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第九十五条 重伤的范围
   第九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之含义
   第九十七条 首要分子的范围
   第九十八条 告诉才处理的含义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
   第 一百条 前科报告制度
   第 一百零一条 总则的效力
第二编 分则
 第 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 一百零二条 背叛国家罪
   第 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 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
   第 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第 一百零六条 与境外勾结的处罚规定
   第 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 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
   第 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
   第 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
   第 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第 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
   第 一百一十三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 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 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 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 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 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 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 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第 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
   第 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 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第 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第 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第 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 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
   第 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
   第 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 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
电信设施罪
   第 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
险物质罪
   第 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第 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
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第 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第 一百二十九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 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第 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 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 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
   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第 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第 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 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第 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 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 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第 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 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 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第 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 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 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 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 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 一百四十二条之一 
   第 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 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 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第 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 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 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第 一百四十九条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第 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
  第二节 走私罪
   第 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
物品罪
   第 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废物罪
   第 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 一百五十四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第 一百五十五条 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
   第 一百五十六条 走私共犯
   第 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 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
   第 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第 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第 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第 一百六十二条 妨碍清算罪
   第 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
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 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
   第 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 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第 一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 一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 一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 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第 一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 一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 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
   第 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
   第 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
   第 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
   第 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
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第 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
   第 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第 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 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第 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
卡信息罪
   第 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
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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