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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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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牌 弘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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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刑事司法鉴定是运用科技手段、专门知识和特别经验为刑事诉讼活动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服务的司法证明活动,是法律与科学技术的有机统一。在近50年的司法实践中,我国逐步形成了以部门分设体制为特点的侦鉴一体化制度。随着诉讼民主化和科学化不断推进,我国当前侦鉴一体化制度的弊端和不足日益显现,构建侦鉴分离制度势在必行。
本书从刑事司法鉴定基础理论出发,考察了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重点探讨了侦鉴一体化和侦鉴分离两种制度,并介绍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两种制度的不同观点,z后在侦鉴分离制度的域外考察基础上,提出了分两步走的战略来构建我国侦鉴分离制度。
作者简介
裴煜,男,汉族,湖北浠水人,湖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1996年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和2011年分别在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和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下派锻炼。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在美国纽海文大学李昌钰刑事鉴识学院做访问学者。
先后在《情报探索》《政法学刊》《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合著1部,副主编公安部(本科)规划教材2部,参编教材10余部。参与国家青年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各1项,承担湖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承担和参与厅级课题共6项。曾获公安高等教育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研成果三等奖,荣获“集体二等功”1次。
精彩书评
近年来,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已成为我国理论学界和法律实务人士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作为刑事证据重要类别的刑事司法鉴定意见,由于在证明案件事实中发挥无与 伦比的重要作用,要保证刑事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实现司法公正,侦查中收集证据工作以及对这些证据进行刑事司法鉴定必须相分离。 本书采用系统研究方法,厘清了刑事司法鉴定与侦查鉴定的界限,从本源上还刑事司法鉴定真实面目;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用大量公开的刑事错案论证分析了当前侦鉴一体制度的危害;采用比较研究方法,通过域外考察来完善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侦鉴分离制度。
目录
导论1
第 一章 刑事司法鉴定基础理论15
第 一节 刑事司法鉴定内涵15
第二节 刑事司法鉴定性质及特征30
第三节 刑事司法鉴定价值与功能41
第四节 刑事司法鉴定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49
第二章 刑事司法鉴定体制67
第 一节 刑事司法鉴定体制概念及分类67
第二节 《决定》通过前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70
第三节 《决定》通过后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81
第四节 《决定》通过后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中利益方权力博弈92
第三章 侦鉴一体化制度100
第 一节 侦鉴一体化制度内涵与特点100
第二节 侦鉴一体化制度在我国的形成与发展103
第三节 侦鉴一体化制度价值109
第四节 侦鉴一体化制度弊端112
第四章 侦鉴分离制度133
第 一节 社会对侦鉴一体化制度问题的关注133
第二节 侦鉴分离制度内涵与特点141
第三节 侦鉴分离制度价值146
第四节 我国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对勘鉴分离制度的探索150
第五章 侦鉴一体化与侦鉴分离之争鸣153
第 一节 主张保留侦鉴一体化制度的主要观点153
第二节 主张建立侦鉴分离制度的主要观点161
第三节 主张侦鉴一体化和侦鉴分离观点之评述166
第六章 侦鉴分离制度域外考察171
第 一节 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侦鉴分离制度171
第二节 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侦鉴分离制度192
第三节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侦鉴分离制度之特点与发展融合211
第七章 侦鉴分离制度构建展望225
第 一节 建立侦鉴分离制度之必要性225
第二节 侦鉴分离制度构建原则230
第三节 我国侦鉴分离制度构建展望236
参考文献250
后记262
精彩书摘
《侦鉴分离制度研究》:
由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涉及公、检、法、司等机关的重大利益,部分机关出于惯性思维和从本部门利益出发,导致这次刑事司法鉴定体制改革举步维艰。“立法过程中,这种以权力再分配为内容的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在利益上也触动了一些部门的敏感神经,‘基于利益竞争而对话语权’的争夺‘亮相’于司法场域。由于鉴定能够给设立鉴定机构的部门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在立法过程中,公、检、法、司不断在司法鉴定场域争当‘主角’,表现出‘不轻言放弃’的非凡决心与勇气,并在关于鉴定机构撤并的方案中进行着明里和暗地之间的权力争斗,致使鉴定体制的改革困难重重,步履维艰,甚至一度搁浅。”公、检、法、司利益各方博弈的结果是,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部门、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军 队保卫部门等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但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应地,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由过去“公检法司安卫教”部门分设转变为现在的“公检安卫教”部门分设。
尽管2005年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并未实现刑事司法鉴定权的完全统一,侦查机关因侦查工作的需要保留了内设机构的刑事司法鉴定权,与改革设计者的改革初衷和改革目标有一定差距,但上述改革消除了为人们所诟病的“自审自鉴”和“自管自鉴”的不正常现象,根除了“自审自鉴”和“自管自鉴”弊端,在统一司法鉴定权过程中迈出了令人可喜的一步。与过去相比,2005年《决定》通过后我国刑事司法鉴定权呈现出由分散趋于集中的特点。
(二)统一的刑事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初步形成
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早在2004年中共中 央第21号文件就已经明确被提出来。该意见指出,应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2005年《决定》作为规范司法鉴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对这一目标加以确立。2005年《决定》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
前言/序言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刑事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我国刑事证据的重要类别之一,在实现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从制度上保障刑事司法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可靠性是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构建和完善的目标。目前我国侦鉴一体化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在打击犯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冤假刑事错案表明,我国侦鉴一体化刑事司法鉴定制度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论权利方面有所欠缺。顺应世界发展潮流,构建侦鉴分离制度是大势所趋。
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在美国纽海文大学李昌钰刑事鉴识学院做访问学者期间,我开始关注侦鉴分离制度相关问题,也逐渐积累这方面的文献资料并密切关注我国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动向。历经几年的知识储备和文献资料积累,我终于完成了本书的撰写工作。
囿于本人专业水平、专业素养以及外文文献资料的缺乏,本书对侦鉴分离制度的研究还不是很全面、深入,甚至有些观点值得进一步商榷,敬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此外,在本书的撰写过程中,我参考、援引了大量文献资料,在此,对文献资料作者一并表示感谢。
感谢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张馨芳女士和张汇娟女士,她们为本书的出版倾注了大量心血。此外,本书的出版还得益于裴元圆女士的热情帮助,在此表示深深谢意!z后,本书付梓出版我还要感谢我生命中z重要的人——我的父母、我的妻子罗彩荣女士和女儿裴蓓小朋友。在写作期间,正是他们倾力支持,给我精神鼓励,分担全部家务,才使我信心满满、心无旁骛完成本书的撰写工作。在此我想说,你们是我前进的精神动力。人生之路,有你们相伴,真好!
学术研究之路没有止境。本书顺利出版,是我学术生涯中的一个逗号,我仍将砥砺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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