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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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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商事判例文书专家点评》评点的是近十年北京市法院商事审判法官撰写的部分获奖裁判文书,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商事审判法官针对疑难、复杂、新型案件撰写的,法官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运用适用法律的智慧,将冰冷的法律条文与千奇百怪的案件事实焊接在一起,变成一篇篇优美的法律“论文”。《商事判例文书专家点评》为法律文书写作和案例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素材,读者不仅可以从中发现新的法律问题,还可以找到闪光的观点。
目录
第一部分:2002年北京市法院优秀商事裁判文书评选获奖文书
(2001)东经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中工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铁外运服务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2001)海经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华尔光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明竞业禁止纠纷案。
(2001)朝经初字第411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金海群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立霞竞业禁止纠纷案
(2001)高经终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担保合同纠纷案
(1999)一中经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军锁与被告周自木、被告白惠卿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2000)海经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展建华与被告神华煤炭运销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
(2001)丰经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北广艺新发技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广告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2000)宣经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宏京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鸿生行物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2001)房经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振川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房山办事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01)昌民初字第578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彪侠武术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特林娜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
第二部分:全国法院第三届涉外商事裁判文书评选获奖文书
(2003)高民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中国新良储运贸易公司与被上诉入广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原审被告中国饲料集团公司信用证纠纷案
(2002)二中民特字第328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中国国际正龙贸易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撤销仲裁裁决案
第三部分:2006年北京市优秀涉外商事裁判文书评选获奖文书
(2004)一中经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高明学与被告即时科研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2004)一中经初字第75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北京金博业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佰利亚医疗仪器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斑珀斯技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收购合同纠纷案
(2004)二中民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德意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等与被告新华闻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4)高民终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北京晨光汇龙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诉入法国泰雷兹通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1)一中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康进发展有限公司(HONG CHUN DEVELOPMNT LTD)与被告北京嘉铭企业集团担保合同纠纷案
……
第四部分:2006年北京市法院优秀商事裁判文书评选获奖文书
第五部分:2008年北京市法院优秀商事裁判文书评选获奖文书
精彩书摘
第一部分:2002年北京市法院优秀商事裁判文书评选获奖文书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东经初字第304号
原告北京中工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0l号7014房间。
法定代表人石晓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伟,男,40岁,该公司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大街19号1306室。
委托代理人杨吉和,男,42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9号今典花园1号楼2212室。
被告北京京铁外运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老钱局胡同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志萍,女,46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北京市崇文区龙潭北里1号1号楼1门9号。
委托代理人裴艾军,男,46岁,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丰台区南大红门路1号。
原告北京中工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京铁外运服务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袁伟、杨吉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钱志萍、裴艾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8年9月25日,被告给我公司发传真,委托我公司代理1个40英尺集装箱的眼睛盒的国外运输,将货物从俄罗斯边境站后贝加尔站运至莫斯科巴维列茨卡亚站,并要求我公司做全程包税。我公司接到被告的传真后,即告知被告运输费用为14 000美元,被告同意后,该批货物于1998年9月29日由北京东站启运,集装箱号为4517110;运单号为8046;中车号为4818265;并于1998年10月末到达巴维列茨卡亚站,我公司代付了国外段的所有运费及关税等费用12012.05美元给国外代理公司。但被告未应将所有费用给付我公司,我公司于2000年3月15日给被告发去催款函,被告至今未付款,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运杂费及代理费12 012.05美元,按l美元兑换8.2788元人民币,折合人民币99 445.36元,并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四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34 010.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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