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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规定》实施背景下鉴定制度衔接问题(下)|王跃 | 1.5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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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民事证据规定》的发布完善了部分鉴定条款,严格了鉴定人责任,并规定了相关法律后果,但部分鉴定条款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技术有冲突。本次特邀西南政法大学王跃副教授,聚焦新《民事证据规定》实施中的鉴定制度衔接问题,将从以下几个重点问题进行阐述。

 

课程大纲:

1. 新《民事证据规定》下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选任制度的积极价值及实施方案

2. 新《民事证据规定》中不同语境下,鉴定机构、鉴定人的概念内涵究竟该作何理解?

3. 新《民事证据规定》下不明确鉴定意见法律责任之批判

4. 新《民事证据规定》下重新鉴定启动条件

5. 新《民事证据规定》“以鉴代审”问题的探讨

6. 新《民事证据规定》规定下司法鉴定管理如何与审判部门衔接?

 

讲师介绍:

王跃,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律硕士(证据调查实务)学科负责人,文检与痕迹教研室主任,重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专家,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文书、痕迹、声像资料鉴定人、授权签字人。

长期从事司法鉴定、诉讼法学及证据法学方面的教学、科研及司法鉴定检案工作,数年来,以鉴定人、专家辅助人身份出庭,为多起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司法鉴定,提供了详实的科学依据和专家辅助,为侦查和审判工作做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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