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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全面贯彻2016年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中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要求,保证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的真正实现,持续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能力和水平,防止因鉴定不科学、不可靠和不可信带来的影响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问题,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系列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有关学者和实务专家历时三年编写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指南》,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培训教材。
目录
目 录
绪 论
第一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概述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要求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意义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
一、国外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
二、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
第三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基础
一、质证权是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基础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实践基础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
第四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条件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条件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后的身份核实程序
第五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与义务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责任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第一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
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是启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先决
条件
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是启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通知
一、通知的形式
二、通知的内容
三、通知的时机
四、通知的接收或延期
第三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一、遵守安检规定
二、不得旁听庭审
三、遵守法庭纪律
四、如实陈述的义务
五、遵守司法礼仪
第四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庭审程序
一、刑事庭审中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程序
二、民事庭审中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程序
三、行政庭审中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程序
第五节 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评价标准
一、鉴定意见程序的合法性
二、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证明要求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
第一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思想准备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思想准备的实质与范围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与新要求
三、司法鉴定人应当熟悉出庭作证的有关法律规定
四、司法鉴定人需要自觉培养与提高出庭作证能力
五、司法鉴定人应当全面熟悉出庭作证的鉴定事项的鉴定过程,了解
法庭作证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资料准备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资料准备的范围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三、鉴定人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作证的资料准备
第三节 司法鉴定人拟制出庭答疑提纲和相关材料
一、出庭作证鉴定人拟制法庭答疑提纲和法庭书面证言材料的目的
二、出庭作证鉴定人拟制法庭答疑提纲的方法、范围以及对疑难质询
的应对准备
三、出庭作证鉴定人法庭证言材料的准备
第四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件和服饰准备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须带相关证件及其文件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唯 一性与可选择性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服饰要求与仪表规范
四、司法鉴定人法庭证言的语言要求
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和应答范围
第一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
一、宣读司法鉴定文书
二、接受质证主体的交叉询问
三、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
四、对质证主体和审判人员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五、提供与鉴定意见相关的法庭证言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当回答的质询问题
一、司法鉴定人明确出庭接受质询的目的
二、司法鉴定人回答法庭质询应当把握的原则
三、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回答的问题的范围与要求
第三节 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依法不予回答质询的范围和依据
一、司法鉴定人法庭上可以不予回答质询问题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鉴定人法庭上依法不予回答问题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规则与要求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规则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要求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相关诉讼主体的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一、与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的处理
二、与未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的处理
三、与法官关系的处理
四、与专家辅助人关系的处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中需要进行鉴定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二、司法鉴定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的处理
三、司法鉴定人与法官关系的处理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相关诉讼主体的关系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公诉机关及公诉人的关系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关系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
四、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专家辅助人的关系
五、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法官的关系
第六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一、司法鉴定机构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保障的基本依据
二、司法鉴定机构为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的内容
三、特殊状态下鉴定人出庭的保障措施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一、推进司法鉴定人职业化建设,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
二、健全司法鉴定保障机制,激发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积极性
三、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机制,共同推进司法鉴定人出庭
作证制度
四、完善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机制,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
有序推进
第三节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一、出庭的程序保障
二、出庭鉴定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合法权利保障
三、鉴定人在法庭上的尊严的保障
四、鉴定人出庭报酬费用的保障
附 录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
机制的意见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
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附录四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
指导意见
附录五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附录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七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附录八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推荐阅读书目
附录九 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绪 论
第一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概述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要求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意义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
一、国外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
二、我国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诉讼地位
第三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基础
一、质证权是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基础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实践基础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础
第四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定条件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条件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后的身份核实程序
第五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与义务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责任
第二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
第一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
一、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是启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先决
条件
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是启动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条件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通知
一、通知的形式
二、通知的内容
三、通知的时机
四、通知的接收或延期
第三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一、遵守安检规定
二、不得旁听庭审
三、遵守法庭纪律
四、如实陈述的义务
五、遵守司法礼仪
第四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庭审程序
一、刑事庭审中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程序
二、民事庭审中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程序
三、行政庭审中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程序
第五节 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的评价标准
一、鉴定意见程序的合法性
二、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证明要求
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准备
第一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思想准备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思想准备的实质与范围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与新要求
三、司法鉴定人应当熟悉出庭作证的有关法律规定
四、司法鉴定人需要自觉培养与提高出庭作证能力
五、司法鉴定人应当全面熟悉出庭作证的鉴定事项的鉴定过程,了解
法庭作证的重点、难点、疑点问题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资料准备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资料准备的范围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资料及要求
三、鉴定人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作证的资料准备
第三节 司法鉴定人拟制出庭答疑提纲和相关材料
一、出庭作证鉴定人拟制法庭答疑提纲和法庭书面证言材料的目的
二、出庭作证鉴定人拟制法庭答疑提纲的方法、范围以及对疑难质询
的应对准备
三、出庭作证鉴定人法庭证言材料的准备
第四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证件和服饰准备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须带相关证件及其文件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唯 一性与可选择性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服饰要求与仪表规范
四、司法鉴定人法庭证言的语言要求
第四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和应答范围
第一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任务
一、宣读司法鉴定文书
二、接受质证主体的交叉询问
三、接受审判人员的询问
四、对质证主体和审判人员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五、提供与鉴定意见相关的法庭证言
第二节 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当回答的质询问题
一、司法鉴定人明确出庭接受质询的目的
二、司法鉴定人回答法庭质询应当把握的原则
三、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应当依法回答的问题的范围与要求
第三节 司法鉴定人在法庭上依法不予回答质询的范围和依据
一、司法鉴定人法庭上可以不予回答质询问题的法律依据
二、司法鉴定人法庭上依法不予回答问题的范围和要求
第四节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规则与要求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规则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要求
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相关诉讼主体的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一、与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的处理
二、与未申请司法鉴定人出庭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的处理
三、与法官关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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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政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中需要进行鉴定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
二、司法鉴定人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关系的处理
三、司法鉴定人与法官关系的处理
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相关诉讼主体的关系
一、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公诉机关及公诉人的关系
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关系
三、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与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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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第一节 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一、司法鉴定机构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保障的基本依据
二、司法鉴定机构为鉴定人出庭提供保障的内容
三、特殊状态下鉴定人出庭的保障措施
第二节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一、推进司法鉴定人职业化建设,更好地服务诉讼活动
二、健全司法鉴定保障机制,激发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积极性
三、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机制,共同推进司法鉴定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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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处置机制,保障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工作
有序推进
第三节 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
一、出庭的程序保障
二、出庭鉴定人及其亲属的人身合法权利保障
三、鉴定人在法庭上的尊严的保障
四、鉴定人出庭报酬费用的保障
附 录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
机制的意见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
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附录四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活动的
指导意见
附录五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附录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
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七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附录八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推荐阅读书目
附录九 司法鉴定典型案例
前言/序言
出 版 说 明
一、编写目的
司法鉴定制度既是我国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诉讼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活动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技术活动。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基本性质,鉴于此,司法鉴定活动既是诉讼参与活动,又是科学技术实证活动,也可以说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的有机结合。为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统一规范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的要求和内容,促进司法鉴定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保障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8年机构改革时,与公证、仲裁和法律援助等职能整合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自2007年起先后统一组织编写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系列教材。本系列教材第*批包括《司法鉴定通论》《司法鉴定工作手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实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务》,已于200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第二批包括《法医物证司法鉴定实务》《法医毒物司法鉴定实务》《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实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实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实务》《司法鉴定管理概论》等,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指南》《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实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实务》《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实务》等也将陆续组织编写出版。
二、编写要求
为了保证系列教材编写质量,经司法部批准成立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系列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审委员会负责推荐各门教材主编及主审人选,审核确定主编推荐的编写人员及各门教材的框架体系、编写内容和编写要求。本系列教材的编写工作汇集了全国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和鉴定业的专家、学者,参编人员不仅需要具有较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和教学经验,较好的文字表达和组织能力,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了解学科前沿问题,熟悉本专业的新成就、新技术和新发展,而且需要具有较丰富的司法鉴定执业经验,熟悉鉴定过程、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充分了解各项鉴定实务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
本系列教材编写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职业性。本系列教材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并以职业为导向,不是简单重复和介绍学科教育阶段应该掌握的各专业的“三基”(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规定),而是以培育和养成司法鉴定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为主要目的,同时兼顾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的补充、完善与持续更新,实现了职业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有机结合和统一。二是实务性。根据司法鉴定职业岗位的要求,坚持以培育职业素质和提高鉴定能力为核心,充分满足从事鉴定实务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如在基本理论方面,贯彻“必需、够用”的原则;在职业要求方面,根据“应知应会”的要求和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方针,包括实务知识、职业技能、鉴定方法、标准适用、案例评析和出庭应诉等内容;在能力方面,注重培养和提高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应诉能力。三是开放性。教材在编写内容上充分体现开放性,反映了当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推介了目前实践中常用的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研发推广的新仪器、新技术、新方法和发展趋势;介绍了实践中常用的核心技术和常见的技术难点,注重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介绍了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侧重介绍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要求和质量控制体系;注重知识的传播和能力的训练,将职业道德的培育和养成贯穿于整个教育培训工作和执业活动的全过程;介绍了司法鉴定行业通用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总结概括了各项鉴定实务特有的知识、技能和实践中的好经验、好方法。通过研究性学习和实践,实现教学相长、共同提高。
三、编写内容
在本系列教材中,各项鉴定实务主要由基本理论、实务知识、技术方法、执业规范、技能训练、评价要求和今后发展方向等内容组成。其要求:一是高度精练、概括准确,突出可操作性和实践性。二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组织讨论和研究,注重训练和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三是介绍本专业领域中的新问题、新要求和新成果,展望未来几年可能的发展趋向,引导和促进学员深入思考,从整体上把握未来个人职业发展的目标定位,帮助其不断挖掘自身潜力,主动迎接新的职业挑战。
四、适用范围
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和基本要求决定了司法鉴定人不仅应当具有与所从事鉴定实务对口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基本资质应当是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的高度统一。鉴于此,本系列教材的使用对象不仅包括已经接受过对口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司法鉴定人,还包括未接受过所从事鉴定业务对口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或未获得所从事鉴定业务高级技术职称、未从事十年以上该鉴定业务工作的)人员。当然,就后者而言,首先应当按照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7〕72号)、《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转岗培训,然后再根据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和发展需要,参加为提高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活动。本系列教材的适用范围,除已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和拟申请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包括高等院校中法学、法医等专业的在校学生,以及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
2021年7月8日
编 写 说 明
为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全面贯彻2016年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中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要求,保证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的真正实现,持续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能力和水平,防止因鉴定不科学、不可靠和不可信带来的影响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问题,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系列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有关学者和实务专家历时三年编写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指南》,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培训教材。
由于教材的编写周期较长,其间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出现了变化,有些问题在实践中还未充分暴露,编写的内容可能存在一些瑕疵,请读者在培训和学习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以便以后的修订与完善。
2020年4月22日
一、编写目的
司法鉴定制度既是我国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诉讼活动尤其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保障。司法鉴定活动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是司法行为,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科学技术活动。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基本性质,鉴于此,司法鉴定活动既是诉讼参与活动,又是科学技术实证活动,也可以说是科学技术与诉讼活动的有机结合。为了不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统一规范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的要求和内容,促进司法鉴定队伍的可持续发展,保障鉴定质量,根据司法部颁布实施的《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2018年机构改革时,与公证、仲裁和法律援助等职能整合为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自2007年起先后统一组织编写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系列教材。本系列教材第*批包括《司法鉴定通论》《司法鉴定工作手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实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实务》,已于200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第二批包括《法医物证司法鉴定实务》《法医毒物司法鉴定实务》《文书物证司法鉴定实务》《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实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实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实务》《司法鉴定管理概论》等,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指南》《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实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实务》《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实务》《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实务》等也将陆续组织编写出版。
二、编写要求
为了保证系列教材编写质量,经司法部批准成立了“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系列教材编审委员会”。编审委员会负责推荐各门教材主编及主审人选,审核确定主编推荐的编写人员及各门教材的框架体系、编写内容和编写要求。本系列教材的编写工作汇集了全国法学理论界、法律实务界和鉴定业的专家、学者,参编人员不仅需要具有较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和教学经验,较好的文字表达和组织能力,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了解学科前沿问题,熟悉本专业的新成就、新技术和新发展,而且需要具有较丰富的司法鉴定执业经验,熟悉鉴定过程、技术、方法和仪器设备,充分了解各项鉴定实务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
本系列教材编写要求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职业性。本系列教材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并以职业为导向,不是简单重复和介绍学科教育阶段应该掌握的各专业的“三基”(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和基本制度规定),而是以培育和养成司法鉴定的职业素质、职业能力为主要目的,同时兼顾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的补充、完善与持续更新,实现了职业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的有机结合和统一。二是实务性。根据司法鉴定职业岗位的要求,坚持以培育职业素质和提高鉴定能力为核心,充分满足从事鉴定实务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如在基本理论方面,贯彻“必需、够用”的原则;在职业要求方面,根据“应知应会”的要求和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方针,包括实务知识、职业技能、鉴定方法、标准适用、案例评析和出庭应诉等内容;在能力方面,注重培养和提高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应诉能力。三是开放性。教材在编写内容上充分体现开放性,反映了当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思路,推介了目前实践中常用的技术方法、技术标准和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研发推广的新仪器、新技术、新方法和发展趋势;介绍了实践中常用的核心技术和常见的技术难点,注重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介绍了司法鉴定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并侧重介绍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规范要求和质量控制体系;注重知识的传播和能力的训练,将职业道德的培育和养成贯穿于整个教育培训工作和执业活动的全过程;介绍了司法鉴定行业通用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总结概括了各项鉴定实务特有的知识、技能和实践中的好经验、好方法。通过研究性学习和实践,实现教学相长、共同提高。
三、编写内容
在本系列教材中,各项鉴定实务主要由基本理论、实务知识、技术方法、执业规范、技能训练、评价要求和今后发展方向等内容组成。其要求:一是高度精练、概括准确,突出可操作性和实践性。二是结合司法鉴定实践中的常见问题,组织讨论和研究,注重训练和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三是介绍本专业领域中的新问题、新要求和新成果,展望未来几年可能的发展趋向,引导和促进学员深入思考,从整体上把握未来个人职业发展的目标定位,帮助其不断挖掘自身潜力,主动迎接新的职业挑战。
四、适用范围
司法鉴定的基本性质和基本要求决定了司法鉴定人不仅应当具有与所从事鉴定实务对口的专业知识,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司法鉴定人执业的基本资质应当是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的高度统一。鉴于此,本系列教材的使用对象不仅包括已经接受过对口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司法鉴定人,还包括未接受过所从事鉴定业务对口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或未获得所从事鉴定业务高级技术职称、未从事十年以上该鉴定业务工作的)人员。当然,就后者而言,首先应当按照司法部颁发的《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教育培训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7〕72号)、《司法鉴定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转岗培训,然后再根据职业岗位的任职要求和发展需要,参加为提高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而进行的教育培训活动。本系列教材的适用范围,除已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和拟申请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外,还包括高等院校中法学、法医等专业的在校学生,以及参与诉讼活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相关专业人士。
2021年7月8日
编 写 说 明
为切实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基本精神,全面贯彻2016年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由*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中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要求,保证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定的真正实现,持续提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能力和水平,防止因鉴定不科学、不可靠和不可信带来的影响诉讼效率和司法公正问题,司法鉴定教育培训系列教材编审委员会组织有关学者和实务专家历时三年编写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指南》,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培训教材。
由于教材的编写周期较长,其间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出现了变化,有些问题在实践中还未充分暴露,编写的内容可能存在一些瑕疵,请读者在培训和学习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以便以后的修订与完善。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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